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各部门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各部门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1452025-07-29 07:54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单位负责人:旷永高

3.办公电话:0856-6222351

4.邮政编码:555200

5.通信地址:印江自治县龙津街道解放路

6.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7.单位邮箱:yjgtzyj351@126.com

8.微信公众号:印江自然资源

印江自然资源公众号二维码

()办公室。

负责人:龚曾强,

联系电话:0856-6222351。

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承担机关事务及信息、安全保密、机要、档案管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资产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统筹及重大事项督查督办。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工作年度计划、重要文件文稿起草工作。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教育培训。承担管理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负责人考察任用。承担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机关党建、意识形态日常工作,负责督促落实县局党组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的安排部署。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退休干部工作。

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定,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承担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参与提出备选项目。

()法规监察股。

负责人:冉禄,

联系电话:0856-6442179。

承担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有关工作,推进自然资源系统依法行政;指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承办依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组织开展自然资源执法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裁决及行政赔偿工作。承担法律顾问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信访维稳工作。承担扫黑除恶、禁毒等工作。

()自然资源调查与确权登记股。

负责人:代方建,

联系电话:0856-6442595。

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实施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耕地、矿产、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共享和利用监督。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争议调处及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测绘工作。建立健全全县统一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管理登记资料。指导全县自然资源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工作。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

负责人:张超,

联系电话:0856-6442906。

贯彻执行国家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组织拟订全县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市场监管、动态监测、信用体系建设。执行政府公示的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制度,组织修订土地等级及基准地价更新工作。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负责自然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工作。贯彻实施划拨用地目录,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的供应管理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负责全县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后监管工作,负责全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供应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管理工作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国土空间规划与用途管制股。

负责人:吴旭林,

联系电话:0856-6442197。

负责拟定年度规划编制计划和建立县级空间规划体系及动态管理平台,落实多规合一、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主体功能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执行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承担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组织编制、修订和调整县国土空间规划及实施监督。开展县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承担主体功能区的研究及编制工作,贯彻执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及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的政策和标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构建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生态、农业、城镇空间布局。负责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拟定年度规划编制计划,参与相关部门专项规划编制;统筹研究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融合的相关政策。承担区域发展规划的研究与编制工作,负责区域性重大项目规划协调;依法指导重点地段、重要节点及重大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及建筑设计方案。

负责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新区(开发区)总体规划、城区专项规划和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含重点地段、重要节点及重大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设计单位的资质申报、审核和备案登记管理,组织、推动城乡规划的技术进步;负责贯彻落实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统筹协调中心城区范围内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选线、选址工作,并为市政基础项目办理“一书三证”提供审核支持;负责县级审批的市政基础设施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城区内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核实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资料;负责核实建设项目放、验线申请资料;监督城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参与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监督、指导各乡镇(街道)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规划综合验收工作。

指导各乡镇(街道)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规划管理和规划审查工作,负责乡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指导和审查各乡镇(街道)村庄规划管理全覆盖;指导各乡镇(街道)依法编制、审核乡镇(街道)、村庄规划,开展县域乡镇(街道)、村庄规划实施评估;协助实施县级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制定县域村镇规划编制和管理技术标准。承担印江自治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地质环境与生态修复

负责人:陈遂灵,

联系电话:0856-6442170。

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承担国土空间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组织、指导和监督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建议,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管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资质。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实施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承担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矿业权管理与矿产资源保护股。

负责人:吴万军,

联系电话:0856-6442903。

承担县级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工作,开展矿业权市场建设。统计分析并指导监督全县矿业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承担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政策和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开展县级矿业权地质储量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相关方案的评审并备案。承担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矿山开发利用统计和矿产地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国土地理信息测绘管理股。

负责人:朱彪。

拟订全县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要项目。协助管理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开展卫星遥感建设工作,统筹遥感影像应用。协助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贯彻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承担测绘项目备案工作。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落实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开展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承担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限标准样图。负责城市空间地理信息系统的研究、建设、管理,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拟订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开展高新技术建设。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运用,负责自然资源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担大数据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九)行政审批股。

负责人:张军。

承担组织拟定全局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办理流程;承担建立全局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标准化审批制度;承担审批服务窗口运行和日常管理,对各乡镇(街道)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工作进行审核批准;承担“权力清单”上标准化事项的集中审批工作;承担“一书三证”审批、发放和信息公开的归口管理。

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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