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第二、三类和含磷硫氟的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首次申请 | 办件形式 | 上报件 | |||
权力部门 |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对象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
办理窗口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270号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法人综合服务区B001-B006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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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09:00-12:00、13:00-17:00,〔预约服务时间:工作日下午17:00-18:00,非工作日13: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预约服务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线下大厅提前2个工作日预约)〕 | |||||
网上申请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网上申请 |
在线申请 贵人视频办 在线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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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次服务事项提供在线申办,办事人通过邮政速递方式递交申办材料和领取证件。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审批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需要收费 | ||||
办理公示 | 需公示,在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 | 年审或年检 | 不需要年审或年检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咨 询 | 在省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现场咨询或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窗口进行现场咨询或通过贵州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0851-86987172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851-12345 在线咨询 智能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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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申请人可在省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现场投诉或通过省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电话0851-86986888、0851-86987111投诉或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贵州省长栏目、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省长留言板、 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投诉。
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 人民网贵州省委书记省长留言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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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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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 全文 | ||||||||
2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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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 附件1第137项: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具体改革举措:将“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调整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直接审批。 | ||||||||
3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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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 全文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有生产监控化学品所需的资金和场所。 |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具有与生产监控化学品相适应的技术条件、生产设施,符合当地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有与生产监控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五年内无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记录。 |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具备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能力。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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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视察前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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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0份 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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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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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2份,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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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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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 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
全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修订监控化学品行政许可表 格样式的通知》(工信厅安全〔2021〕44 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 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48 号): 全文 |
2 |
监控化学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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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0份 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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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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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2份,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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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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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 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
全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修订监控化学品行政许可表 格样式的通知》(工信厅安全〔2021〕44 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 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48 号): 全文 |
3 |
产品质量标准(化工过程中间体可采用内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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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0份 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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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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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2份,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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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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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修订监控化学品行政许可表 格样式的通知》(工信厅安全〔2021〕44 号):
全文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 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 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48 号): 全文 |
4 |
接待禁止化学武器组织视察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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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0份 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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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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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2份,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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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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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修订监控化学品行政许可表 格样式的通知》(工信厅安全〔2021〕44 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 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48 号): 全文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 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 附件 1 第 137 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车间平面布置图。 |
5 |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表》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表.pdf[示范文本下载]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表.doc[格式文本下载] |
原件2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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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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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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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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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修订监控化学品行政许可表 格样式的通知》(工信厅安全〔2021〕44 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 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48 号): 全文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 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 附件 1 第 137 项:不再要 求申请人提供车间平面布置图。 |
6 |
产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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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0份 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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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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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2份,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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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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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 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
全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修订监控化学品行政许可表 格样式的通知》(工信厅安全〔2021〕44 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 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48 号): 全文 |
7 |
生产记录样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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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0份 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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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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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2份,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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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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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 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48 号):
全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修订监控化学品行政许可表 格样式的通知》(工信厅安全〔2021〕44 号): 全文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 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 附件 1 第 137 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车间平面布置图。 |
8 |
产品销售记录样张(适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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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0份 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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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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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2份,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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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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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 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
全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修订监控化学品行政许可表 格样式的通知》(工信厅安全〔2021〕44 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 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48 号): 全文 |
9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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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0份 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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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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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2份,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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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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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 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
全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修订监控化学品行政许可表 格样式的通知》(工信厅安全〔2021〕44 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 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48 号): 全文 |
10 |
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新(扩、改)建批准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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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0份 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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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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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2份,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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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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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修订监控化学品行政许可表 格样式的通知》(工信厅安全〔2021〕44 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 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48 号): 全文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 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 全文 |
- 收件
- 受理
- 审查
- 决定
- 特殊环节
- 制证
- 发证,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人员 |
1个工作日 |
初步判断: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3、初步检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4、根据需要接收电子文档。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
受理 | 王光南 | 当场受理 |
核对: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2、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有效; 3、申请人所申请许可内容是否符合相应申请条件; 4、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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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王光南 | 5个工作日 |
一、审查时间:1.审查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2.现场核查一般应当在2至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查主要内容:审查申请机构申报材料符合性。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不符合的项目,限期补充完善材料。 三、审查整改:1.申请单位需要整改的,应当限期完成整改。整改后可以采取资料确认或者现场确认的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四、审查记录:对所有审查内容应做记录并保存。 五、审查结论:1.审查项目与申请项目、受理项目一致,无漏项(审查未通过的项目要说明理由),无多项。 2.审查条款、审查记录、审查结论一致。 3.审查结论表述清楚,分为: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 |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
决定 | 徐谦 | 2个工作日 |
一、审查内容: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2、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 3、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4、审批条件是否擅自增减,是否设置前置条件; 5、需要现场核查的事项,是否合法,核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审批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 7、报批材料是否符合审批的相关规定; 8、其他相关事项。 |
根据审查提出的初步意见和现场检查意见,对照本事项的审批要求进行复核作出决定。 对经审查不符合申请要求的,退回审查环节,并说明原因;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转决定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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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 徐谦 | 20个工作日 |
组织专家,按照《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现场考核表》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现场考核,并于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
予以批准的,颁发生产特别许可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送达方式 | 办理结果 |
颁证与送达 | 制证 | 王光南 | 1个工作日 |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予以许可填写制作《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 2、不予许可填写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
发证 |
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人员 |
1个工作日 |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