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地面无线电台(站)(业余无线电台除外)设置、使用许可首次申请 | 办件形式 | 上报件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
办理窗口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270号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法人综合服务区B001-B006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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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09:00-12:00、13:00-17:00,〔预约服务时间:工作日下午17:00-18:00,非工作日13: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预约服务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线下大厅提前2个工作日预约)〕 | |||||
网上申请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网上申请 |
在线申请 贵人视频办 在线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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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需要收费 | ||||
办理公示 | 需公示,在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 | 年审或年检 | 不需要年审或年检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咨 询 | 在省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现场咨询或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窗口进行现场咨询或通过贵州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0851-86987172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851-12345 在线咨询 智能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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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电话0851-86987000、0851-86987111投诉或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贵州省长栏目、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省长留言板、 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投诉。
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 人民网贵州省委书记省长留言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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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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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令第672号)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第三十条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第五十条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不得对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手续。 | ||||||||
2 | 依据名称 | ||||||||
依据描述 |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号)第四条 设置使用地球站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无线电台执照。第十七条 设置使用下列地球站,应当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批准: (一)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直属单位在北京地区设置使用的地球站。 (二)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通信的地球站。 (三)涉及与境外电台协调的地球站。 (四)各类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馈线链路地球站、关口站或者测控站。 设置使用前款规定之外的地球站,由地球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在北京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设置使用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地球站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对站址和电磁兼容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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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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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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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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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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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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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
第六条?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申请书以及申请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材料(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还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证件材料以及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三)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人员的情况说明材料; (五)设置、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具体用途和技术方案; (六)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
2 |
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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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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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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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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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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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
第六条 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申请书以及申请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材料(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还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证件材料以及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三)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人员的情况说明材料; (五)设置、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具体用途和技术方案; (六)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
3 |
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书面申请、申请表及申请人证件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证件材料)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书面申请.pdf[示范文本下载]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书面申请.docx[格式文本下载] 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申请表.docx[格式文本下载]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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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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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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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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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
书面申请正文部分应简要介绍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单位(公司、自然人)的基本情况,简要说明拟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的具体用途、技术人员相关信息。 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申请表按填表说明准确填写,申请单位落款需加盖公章,落款日期有效。 |
4 |
申请设置、使用《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 6364-2013)中载明的只具有发射功能的无线电台(站),应当提交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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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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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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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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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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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
第六条 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申请书以及申请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材料(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还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证件材料以及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三)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人员的情况说明材料; (五)设置、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具体用途和技术方案; (六)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
5 |
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人员的情况说明和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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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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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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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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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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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
第六条 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申请书以及申请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材料(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还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证件材料以及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三)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人员的情况说明材料; (五)设置、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具体用途和技术方案; (六)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
6 |
拟设置、使用的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具体用途、技术方案及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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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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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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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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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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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
第六条 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申请书以及申请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材料(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还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证件材料以及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三)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人员的情况说明材料; (五)设置、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具体用途和技术方案; (六)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
特殊环节名称 | 电磁环境分析 | 特殊环节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完成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无 |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无 |
- 收件
- 受理
- 审查
- 特殊环节
- 决定
- 制证
- 发证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人员 |
2个工作日 |
初步判断: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3、初步检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4、根据需要接收电子文档。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
受理 | 王光南 | 当场受理 |
核对: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2、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有效; 3、申请人所申请许可内容是否符合相应申请条件; 4、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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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王光南 | 3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准确详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予以确认,符合申请的所有条件 审查: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2、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有效; 3、申请人所申请许可内容是否符合相应申请条件; 4、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5、审查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对经审查不符合申请要求的,退回审查环节,并说明原因;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转决定环节。 |
特殊环节 | 徐谦 | 30个工作日 |
需要做电磁环境分析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
1、约请无线电监测机构到现场进行测试;2、出具合格与否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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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徐谦 | 1个工作日 |
根据审查提出的初步意见电磁环境监测结果,对照本事项的审批要求进行复核作出决定。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2、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有效; 3、申请人所申请许可内容是否符合相应申请条件; 4、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5、审查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1、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均达到审批相关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达不到审批相关规定的,不予行政许可。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送达方式 | 办理结果 |
颁证与送达 | 制证 | 王光南 | 1个工作日 |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1、予以许可填写制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台执照》; 2、不予以许可填写制件《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
发证 |
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人员 |
1个工作日 |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台执照》; 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