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党建工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51-28442255)
负责文电(机要)工作。负责后勤、会务、安全、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目标管理、综合统计工作、议案和提案的统筹协调工作。协调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国家、省、市、区划拨的各项资金及基金。承担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工作。负责规费、价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核算和监督管理。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监管以及绩效评价工作。承担全区自然资源系统机构编制、网上名称管理、人事劳资、社会保险、教育培训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等工作;承担各类年报工作。负责统筹指导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建群团和党风廉政工作;负责政风行风、行政效能建设(政务公开)工作。
(二)政策法规监督股
(联系电话:0851-28445668)
负责承办行政复议应诉、行政应诉、行政裁决、行政确权及行政赔偿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报送备案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有关工作,推进自然资源系统依法行政。承担自然资源领域改革相关工作。负责信访维稳工作。执行自然资源督察制度,落实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工作。协助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统筹土地利用、矿产资源、测绘等巡查工作。承担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工作。负责项目批后验收工作。负责本部门权责清单的管理和“放管服”改革工作。
(三)调查确权与测绘信息股
(联系电话:0851-28442299)
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实施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辖区内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自然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共享和利用监督。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和纠纷调解(矿业权纠纷除外)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地籍信息系统的建设并提供查询服务。贯彻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负责测绘项目备案工作。落实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开展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开展卫星遥感建设工作,统筹遥感影像应用。负责组织基础测绘和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
(四)国土空间规划股
(联系电话:0851-28433727)
承担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多规合一”、“一张蓝图”数据的建立和共享,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责。组织编制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组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协助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及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工作并提出规划初步选址意见。负责村民宅基地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乡村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指导本区内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审查工作。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五)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
(联系电话:0851-28446611)
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执行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及管制政策。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报批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和占补平衡工作,管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新增耕地项目指标;承担项目临时用地审批工作;承担村民建房、集体建设用地审核报批和设施农用地备案工作。
(六)国土空间开发利用股
(联系电话:0851-28442200)
承担土地资源资产的有偿使用前期工作,组织开展土地市场调控;承担土地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和土地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承担闲置土地开发和利用工作。承担项目批后监管工作。
(七)环境矿产资源与生态修复股
(联系电话:0851-28422491)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矿业权市场;监督实施区级矿产资源规划;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统计和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负责管理和建立矿产资源储量相关资料档案。负责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地下水、矿泉水、地热的勘察开发利用工作。贯彻执行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和规范,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 行情况。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调处矿业权矿界纠纷;组织矿山督查和采矿业的统计工作;管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巡查;组织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及编制防灾预案;负责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和地质灾害的责任认定、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地的监督和管理。监督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行政审批和验收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