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外省区市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交绿通发〔2021〕4号)要求,自2021年11月1日起,对《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延政发〔2014〕28号)所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做出调整。
详情见附件:关于对部分机动车调整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pdf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外省区市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交绿通发〔2021〕4号)要求,自2021年11月1日起,对《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延政发〔2014〕28号)所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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