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丽江市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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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网上办理 |
办理深度 | 二级:材料预审 |
是否收费 | 否 |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1次 |
咨询方式 | 1、丽江市古城区民航路2号丽江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丽江市公安局窗口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除法定节日除外) 2、电话咨询:0888-5132291 3、网络咨询: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云南省政务服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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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1、窗口投诉:丽江市公安局二楼治安管理支队危爆大队202办公室 2、电话投诉:0888-12389 3、信函投诉:丽江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 地址:丽江市古城区太和西路110号; 邮政编码:67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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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除法定节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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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丽江市古城区民航路2号丽江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丽江市公安局窗口 |
设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12)8.1.1.1 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8.1.1.2 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见附录B)。
办理条件
受理条件 |
1.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3.设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等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 4.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5.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2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6.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爆破员不少于5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7.有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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