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认定指南

大兴安岭地区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认定指南

8952021-02-03 15:52  95商服网

事项名称 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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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工业和信息化局
受理条件 符合市级工信部门的认定文件要求。
设定依据 1、《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11年12月8日通过)第九条:“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开展创业培训,并发挥创业指导专家和社会创业服务机构在创业咨询、商务代理和培训等方面的作用。”2、《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第三条:“强化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十)建立孵化基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优先保障创业场地。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为进入基地的小企业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增强创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创业稳定率。”3、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委《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6〕394号)全文。
承诺时限 16个工作日 时限说明
办理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0457-2710535
办理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范本 必要性 材料形式 材料类型 份数
1 大兴安岭地区小型微型企业 创业创新基地申请报告 必要 纸质、电子 复印件
2 运营主体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 容缺后补 电子 原件 2份
3 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提供租赁合同) 必要 电子 原件 2份
4 上一年度与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必要 电子 原件 2份
5 上年为入驻企业提供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台账、通知、照片、总结等) 容缺后补 电子 原件 2份
6 基地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等 必要 纸质 原件 2份
7 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容缺后补 纸质 原件 2份
8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必要 纸质 原件 2份
注:如上述材料提供空表范本,请至黑龙江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搜索事项并下载填写。
网址:https://www.zwfw.hl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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