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驟 1 - 擬訂公司新名稱
擬訂新的公司名稱。關於擬訂公司名稱須注意的事項,請參閱本處的《香港公司名稱註冊指引》(pdf 格式)。
擬用的新公司名稱如與出現於公司註冊處處長(「處長」)備存的《公司名稱索引》內的名稱相同,不會獲准註冊。申請人可登入本處的網上查冊中心,或使用公司查冊流動版服務,或到金鐘道政府合署13樓公眾查冊中心,免費查閱公司名稱。查閱公司名稱時,須使用「以全名查冊」模式,並輸入完整的擬用的公司名稱(中文名稱必須採用繁體字)。
申請人亦不應採用一個可能會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的公司名稱。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可招致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受到刑事或民事制裁。因此,申請人亦應查閱知識產權署備存的商標註冊紀錄冊(https://esearch.ipd.gov.hk/nis-pos-view/)。
步驟 2 - 交付文件
公司須通過特別決議,更改公司名稱。該特別決議及經修改的公司組織章程細則(如只修改公司名稱)無需交付本處,但公司須在特別決議獲通過後的15日內,透過本處「註冊易」或「CR交表易」流動應用程式以電子形式,或到金鐘道政府合署14樓收款處以印本形式,交付填妥的表格 NNC2
「更改公司名稱通知書」及正確費用。
步驟 3 - 領取證明書
如更改公司名稱獲准註冊,你可下載或領取「公司更改名稱證明書」。證明書會以電子形式或印本形式發出,視乎交付表格NNC2的形式而定,電子證明書與印本證明書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以電子形式交付表格 NNC2
電子「公司更改名稱證明書」一般會於1小時內發出,有關下載證明書的電郵通知會發送到交付表格NNC2的註冊用戶的信息匣和註冊電郵地址。
以印本形式交付表格 NNC2
「公司更改名稱證明書」的印本一般會於4個工作日內發出,當證明書可供領取時,本處會以傳真方式通知表格NNC2的提交人親身到本處領取。提交人親身到本處領取證明書時,須出示傳真通知書及通知書上所載的身份證明文件。如提交人委託他人代領,領件人必須出示提交人簽署的授權書。
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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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須在處理表格NNC2後,才能確定擬用的新公司名稱可否註冊。擬用的新公司名稱如有錯誤或不獲准註冊,本處可拒絕有關更改公司名稱的申請,而已繳交的存放文件費用將不會被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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