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材料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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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 |
公安或或其它法律认可的提供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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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病残儿鉴定资料 |
区或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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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 纸质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户籍证明 |
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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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婚姻状况证明 |
民政、法院或其它法律认可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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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出国留学、涉侨身份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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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 纸质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上海市再生育子女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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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 纸质 | 查看详情 | 必要 | 下载查看 | 表格下载 |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再生育子女申请表
办理地点
1、陆家嘴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20号);2、潍坊新村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路131弄1号);3、 塘桥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488号);4、洋泾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巨野路219号3号楼);5、花木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梅花路289号);6、金杨新村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山路330号);7、 沪东新村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长岛路11号);8、浦兴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凌河路69号);9、上钢新村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昌里路335号);10、 南码头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400号);11、周家渡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1136弄35号乙);12、东明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4206弄1-3号);13、川沙新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妙境路1336号);14、 金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佳林路585号3号楼);15、 曹路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龚丰路85号);16、 张江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路1458号);17、合庆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东川公路7777号1号楼);18、唐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唐兴路495号);19、高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北路5168号);20、高东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光明路433号);21、高行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新行路340号);22、三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和炯路681号);23、北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沪南路1105号);24、康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538号);25、周浦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祝家港路190号-202号);26、航头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1538号);27、新场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新奉公路331号);28、宣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南六公路500号A区);29、惠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东路3252号3号楼);30、老港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建中路556号);31、万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万和路188号);32、大团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永春东路10号4号楼);33、泥城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鸿音路3152号);34、书院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船山街112号);35、祝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祝公路5058号);36、南汇新城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竹柏路487号)(1-7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6:30,双休日及国定节假日:上午8:30-11:30设定依据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第二十四条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第二十五条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华侨、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第二十四条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第二十五条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华侨、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流程
办理方式
1.收件。申请人通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所有窗口、“一网通办”统一受理平台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收件工作人员依据申请材料目录及形式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或当场),依据受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申请,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区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4.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送达。同意或不同意告知书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或根据申请人要求通过物流快递等方式送达)。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或当场),依据受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申请,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区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4.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送达。同意或不同意告知书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或根据申请人要求通过物流快递等方式送达)。
审批证件
审批结果名称 | 送达方式 | 送达期限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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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子女告知书 | 直接送达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点击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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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再生育子女告知书 | 直接送达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点击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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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子女告知书 | 直接送达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21)38583182、(021)12345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21)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