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及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
申请条件 |
1、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开发商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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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 通办范围 | 结果送达 | |||||||
上门办理 | 网上办理 | 移动办理 | 自助办税终端 | 同城通办 | 省内通办 | 全国通办 | 窗口送达 | 网上查询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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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资料名称 | 填报须知 | 必报资料 | 条件报送资料 | 留存备查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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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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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纳税人办理时限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
结果名称 | 无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网上办理深度 | 免填单 | ||||
结果样本 | 无 | 否 | 0次 | 四级 | 否 | ||||
办理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