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申请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八条、第九条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见附件4);
(二)原《登记证书》;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对《登记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换发《登记证书》。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对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不符合变更行政登记条件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公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
2份 |
无 | |
2 |
原《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
1份 |
无 | |
3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1份 |
无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机构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还应报送 |
《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 股东信息备案表》 |
2份 |
无 |
【办理地点】
黑龙江省税务局(哈尔滨市东大直街190号)
【办理机构】
黑龙江省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处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1:30;1:30-5:30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行政相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变更参照本事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