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操作流程说明

广东省税务局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操作流程说明

52722019-11-24 11:19  95商服网

【申请条件】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启运港退(免)税的,货物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海关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 第十一条 货物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海关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具证明时,应使用撤销数据进行审核比对。出口企业未申报退(免)税的,不得再申报退(免)税的;已申报退(免)税的,应补缴已退(免)税款。
2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四条
条款内容 四、有关单证证明办理   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与此冲突的内容停止执行。
3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十条第(三)项
条款内容 (三)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附件34),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由委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转交受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应填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5),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2.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3.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以及生产企业本年度发生退运的、不需提供);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填表说明中无特别要求的,办理资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1 A05016《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 必报
原件
报盘
2 已补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 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外贸企业提供
复印件
3 出口发票 生产企业申请时提供
原件
4 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受托方企业提供
原件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广东省税务局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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