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发票办理流程说明(最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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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025 发票领用


【事项描述】

纳税人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在税务机关核定的范围内领用发票。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2

发票领用簿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纳税人领取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 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还要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经税务机关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后,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可以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后,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 非首次领用发票纳税人,应事前办理发票“2.1.7—030发票验旧” 事项。

5.纳税人在每个申报期内首次领用发票前,需要完成纳税申报和报税清卡事项。

6.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条。

7.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按需核定其普通发票用量。

8.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9.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用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用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用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10.通过电子税务局申领发票的纳税人需要开通网上办税服务功能,经办人须经单位在网上办税平台授权。

11.纳税信用等级A级、B级纳税人,以及地市国税局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低、尚未评级的纳税人(不包括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可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增值税发票。

12. 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13.纳税信用等级A级、B级纳税人,以及地市国税局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低、尚未评级的纳税人(不包括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可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增值税发票。

1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市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638号)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


2.1.3—026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事项描述】

纳税人在首次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1份


2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2份


3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委托提出申请还应报送

代理委托书原件

1份


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以上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纳税人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签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办理该事项的纳税人,需事先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4.经税务机关审批批准后,纳税人应凭《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在税务机关的税控设备发行窗口办理税控设备的初始发行或变更发行。

5. 部分行业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

——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

——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

——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一般纳税人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6.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市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 )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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