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积分落户细则解读:单位宿舍、租赁房等均可办理落户

中国政务服务网  •  • 来源: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注:3159

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发布。《细则》显示,北京市积分落户申报需满足4项资格条件,积分情况由9项积分指标组成,经8个申报步骤后最终确定结果。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绍,积分落户自4月16日起接受社会申报。

北京积分落户

作为9项积分指标之一的合法稳定住所指标,《细则》明确规定了可以办理落户手续的合法住房范围,即具有本市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自有住房,具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直管公房,具有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的自管公房,签订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虽无合法产权住房,但申请人单位有集体户口的,可在单位集体户内落户。

积分落户“498”

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读,积分落户申报核心工作可以用“498”概括,即4项资格条件,9项积分指标和8个申报步骤。

4项资格条件包括持有北京市居住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和无刑事犯罪记录,4项资格条件需同时满足。值得注意的是,7年社保缴纳记录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补缴记录累计不超过5个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各项险种的缴费应符合北京市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实际缴费记录应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形成,且缴费状态正常。

9项积分指标包括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合法稳定住所指标、教育背景指标、职住区域指标、创新创业指标、纳税指标、年龄指标、荣誉表彰指标、守法记录指标。每一项积分指标均有详细规定,其中创新创业指标积分标准在附件中有详细展开。

8个经办步骤则是指申请人需经过系统注册、关联单位、积分填报、确认提交、数据比对、查看初核结果、复查及现场审核、发布及公示这8个环节完成申报工作。北京市积分落户申报审核工作将主要依托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进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登录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官方网站的“北京市积分落户服务专栏”,注册在线申报系统,依次填写9项积分指标,并按照8个经办步骤逐一操作。

北京积分落户细则

租赁房积分标准为自有住所分值的一半

《细则》指出,合法稳定住所指标涉及住所的规划用途均应为住宅类,且自有住所、单位宿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单位宿舍的产权应属单位所有。2017年1月1日(不含)以前在单位宿舍、租赁住所的连续居住年限,以申请人同期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计算。2017年1月1日(含)以后的在京租赁住所信息,以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按照《细则》规定的计算方法,连续居住自有住所或配偶自有住所累计满一年的,按1分积;连续居住本人及配偶单位宿舍或租赁住所累计满一年的,按0.5分积。申请人在每类住所合法稳定居住的月数之和除以12,即为该类住所合法稳定居住年限。同一时间自有住所、单位宿舍或租赁住所不重复计算积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以申请人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并优先计算自有住所积分。

预计四季度产生首批积分落户通过人

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透露,北京市积分落户实行年度申报制,分为申报、核查、复查、公示和落户办理阶段,各个阶段时间相互不交叉。今年总体申报审核时间安排如下:

4月16日至6月14日为申报阶段。在这60天里,申请人和所在单位可以在申报系统提起注册申请,经系统自动核验,符合资格条件的可成功注册,进入实际申报页面。申请人逐项填报各项积分指标,经用人单位确认提交后即可等待初核结果。

6月15日至7月30日为核查阶段。在这一个半月,北京市各相关部门分别根据确定的审核职责,对提交的申报数据进行比对核查,得出初步核查结果。

7月31日至9月4日为复查阶段。在这一阶段,申请人可登录系统查看初核结果。对自有住所信息、创新创业指标奖项信息、荣誉表彰指标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查申请。对合法稳定住所指标中需要证明夫妻关系、纳税指标中需要证明投资企业纳税情况的,也在这一阶段进行现场审核。

9月5日以后,北京市政府将根据实际申请人员积分情况,统筹考虑城市承载能力和人口调控目标要求,合理划定落户分值,确定落户规模。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将于第四季度向社会公布落户分值,公示拟落户人员信息,为经公示无异议人员办理调京落户。

此前,北京市已经于2016年8月11日发布了《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北京市积分落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每年申请一次,即2018年启动申报时,需要审核2017年度的积分信息。

本次发布的《细则》规定,当年取得积分落户资格,因尚未在京确定落户地址等原因暂时无法办理落户的,资格予以保留。

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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