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国家工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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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信息化技术方案


1          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开展相关信息化建设,确保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2          信息化工作任务

通过对总局及地方相关系统改造,完成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业务的技术支撑工作。涉及的相关系统包括:

1、公示系统改造

2、登记系统改造

3、数据中心改造

4、与其他政府部门信息交换

 

3          总体设计

    

3.1  业务概述

从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的四类企业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3.1.1          适用简易注销的企业类型

1、有限责任公司

2、非公司企业法人

3、个人独资企业

4、合伙企业

3.1.2          不适用简易注销的情形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申请简易注销公告时,正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的其他企业;

3.1.3          适用简易注销的特殊情况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不需要进行简易注销公告。

3.2       总体原则

1、企业在省局公示系统填报简易注销公告;

2、企业/自然人/其他相关部门在省级公示系统填报异议内容,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等政府部门也可通过数据交换的方式提交异议内容;

3、无论公期内是否有异议,45天(自然日)公期不中断;

4、公示系统只接受企业/自然人/其他相关部门在公告期内提出的异议,公告期结束,异议按钮关闭

5、一个企业只有一次申请简易注销的机会;

6、企业应当在公告期结束后30天(自然日)内向登记部门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申请;

7、企业可以从提交简易注销公告开始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前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撤销后不能再提交简易注销公告、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手续

3.3       业务流程图

1、企业申请简易注销流程

图1:企业申请简易注销流程

 

2企业撤销简易注销公告流程

2:企业撤销简易注销公告流程

 

3.4       总体架构图

在地方公示系统填报企业简易注销公告信息,在地方公示系统进行公告信息异议申请。

3:企业简易注销总体架构图

 

4          业务系统改造

         

         

         

         

4.1       公示系统改造

按照业务要求,公示系统的改造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一是企业在线填报简易注销公告信息,二是公示简易注销相关情况,三是对简易注销情况有异议的,在线填报异议信息,四是企业可以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五是向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等政府部门共享简易注销公告简易注销结果等信息,是向登记系统等工商其他业务系统共享简易注销公告、撤销公告、异议等信息。

         

      

4.1.1 总局公示系统改造

总局公示系统只是公示简易注销的有关信息,不提供简易注销公告在线申报、撤销公告、异议信息在线填报、向相关政府共享信息等功能。主要改动如下:

1、修改公告页面

删除原来的“企业注销公告”、“简易注销公告”、“正常注销公告”模块。

新增加“简易注销公告模块。

具体内容参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ml原型》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格式规范》。

改为:

2、修改企业列表页面

在企业查询列表的“企业名称”的右侧增加“该企业正在进行简易注销公告”的提示。

3、修改企业详情页面

在企业摘要信息增加“企业简易注销公告信息”,在“基础信息”的页面最下方增加“企业简易注销公告信息”。

4.1.2          省局公示系统改造

省局公示系统改造主要完成简易注销公告的填报、公告的撤销,对简易注销公告的异议申请,向省级税务、人社、商务等相关政府部门共享简易注销公告等相关信息,向登记系统等其他系统共享简易注销公告、撤销、异议等相关信息具体改造内容包括:

         

         

         

         

      

4.1.2.1  新增简易注销公告填报(公共服务门户)

企业正常登录后,增加“简易注销公告填报”模块,里面包括3个功能,一是公告填报、二是公告查看、三是公告撤销。

1、公告填报: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该模块在线录入简易注销公告相关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登记机关、公告期自、公告期至、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其中:“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登记机关”为系统自动关联出来,无需填写,“公告期自、公告期至”由系统自动计算,无需填写,当事人只需上传全体投资人签名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书JPG版本。

2、公告查看:企业登录后,可通过此模块随时查看自己的公告情况以及被异议的情况。

3、公告撤销:企业登陆后,可通过此模块撤销自己的简易注销公告。

4.1.2.2  新增简易注销公告查询(公共服务门户)

1、修改公告页面

删除原来的“企业注销公告”、“简易注销公告”、“正常注销公告”模块。

新增加“简易注销公告模块。

2、修改企业列表页面

在企业查询列表的“企业名称”的右侧增加“该企业正在进行简易注销公告”的提示。

3、修改企业详情页面

在企业摘要信息增加“企业简易注销公告信息”,在“基础信息”的页面最下方增加“企业简易注销公告信息”。

任何用户均可以通过简易注销公告模块直接查看企业简易注销情况也可根据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关键字,进入企业详情页面看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撤销、异议等信息。

4.1.2.3  新增简易注销异议填报(公共服务门户)

自然人、企业、其他相关部门等任何用户都可以实名对公告企业简易注销公告信息提出异议。在企业的详情页面中增加“我要异议”功能,异议申请人可以在线录入相关异议信息,主要包括:异议内容(异议内容为标准选项、异议申请时间、异议申请人的姓名、证件号码、证件照片、联系电话等信息。

4.1.2.4  新增简易注销异议查询(公共服务门户)

任何用户都可以在企业详情的“企业简易注销公告信息”模块中查询所有对该企业简易注销公告的异议信息。

4.1.2.5  新增数据共享功能(协同监管门户)

将企业简易注销公告信息、简易注销结果信息共享给省级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等相关政府部门,同时,接收相关部门提供的不能开展简易注销企业的信息。具体修改详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ml原型》。

将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撤销公告、异议信息共享给登记系统等相关业务系统。同时接收登记系统共享的企业简易注销结果信息。

4.2       登记系统改造

升级改造登记系统,满足企业简易注销申请,简易注销核准的功能。

      

4.2.1 总局登记系统改造

总局登记的企业暂不满足简易注销的条件,暂不做改造。

4.2.2 省局登记系统改造

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要求,改造系统,满足企业简易注销功能。

新增加简易注销公告信息简易注销公告撤销信息查询,异议信息查询等功能登记人员有权对本辖区内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的公告信息、撤销公告信息、公告异议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进行查询。登记业务人员首先需要对提出简易注销申请的企业进行人工审核,重点做好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判断,尽量做到系统自动提示。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是否属于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4种企业类型;

2、企业是否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了45天简易注销公告;

4企业在简易注销公告期是否被提出异议;

5企业是否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

6其他不能简易注销的情形。

企业一旦被终止简易注销,今后不允许再次申请,只能通过正常注销程序处理。

4.3       数据中心改造

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和《GS51-2017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数据规范》要求,增加相应数据项,做好省局与总局的数据传输,满足公示等各项业务工作要求。

5          数据交换

         

5.1       与其他政府部门数据交换

         

      

5.1.1 交换部门

省级工商部门与省级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部门开展双向交换。

5.1.2 交换原则

1、以省为单位进行交换,税务部门除省外计划单列市单独交换。

2、每天增量交换。

5.1.3 交换方式

1、可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交换

2、可利用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的交换方式交换

5.1.4 交换内容

1、工商向税务、人社、商务部门共享信息

在企业公示简易注销公告后,工商向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部门共享提交简易注销公告企业名单信息共享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登记机关、公告期自、公告期至。

企业简易注销后,将注销结果共享给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部门,共享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核准日期、简易注销结果

2、其他部门向工商部门共享信息

公告期内,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等部门向工商部门共享不适用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企业信息,共享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异议内容、异议申请日期、异议申请人名称、异议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2       公示系统与登记系统的数据交换

1、公示系统向登记系统共享

公示系统需要将企业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撤销及异议信息共享给登记系统等有关工商内部业务系统。主要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登记机关、公告期自公告期至、《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撤销日期、异议申请日期、异议内容、异议申请人信息等。

2、登记系统向公示系统共享

登记系统向公示系统共享企业简易注销结果信息。

5.3       总局与地方局的数据交换

按照公示的字段要求,汇总相关数据。

 

6          数据内容列表

公示系统、登记系统采集、公示以及共享的信息如下表所示:

1:采集、共享数据项

类别

内容

指标项

备注

公示系统采集信息

简易注销公告申请信息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号

登记机关

公告申请日期

 

公告期自

公告期至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JPG格式

简易注销公告撤销信息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号

登记机关

公告撤销日期

简易注销异议申请信息

自然人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证件照片

JPG格式

移动电话

企业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企业营业执照(正本)照片

JPG格式

企业联络员姓名

企业联络员移动电话

其他相关单位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证照(正本)照片

JPG格式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移动电话

异议内容

代码

异议申请日期

公示系统公示信息

简易注销公告信息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号

登记机关

公告期自

公告期至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JPG格式

简易注销异议信息

异议申请人姓名/名称

异议内容

代码

异议申请日期

简易注销结果信息(含撤销)

简易注销结果

代码

核准日期

公告申请日期

公告撤销日期

登记系统接收的信息

简易注销公告申请信息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号

登记机关

公告申请日期

 

公告期自

公告期至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JPG格式

简易注销公告撤销信息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号

登记机关

公告撤销日期

简易注销公告异议信息

自然人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证件照片

JPG格式

移动电话

企业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企业营业执照(正本)照片

JPG格式

企业联络员姓名

企业联络员移动电话

其他相关单位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证照(正本)照片

JPG格式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移动电话

异议内容

代码

异议申请日期

登记系统传输的信息

简易注销结果信息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号

登记机关

简易注销结果

代码

核准日期

部门共享的信息

向其他部门共享的信息

简易注销公告信息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号

登记机关

公告期自

公告期至

简易注销结果信息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号

登记机关

简易注销结果

代码

核准日期

接收其他部门共享的信息

简易注销异议信息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号

登记机关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异议内容

代码

异议申请日期

 

7          能够开展简易注销的企业类型

能够开展简易注销的企业类型(使用CA16代码)为下中绿色标记的内容,其他企业类型不能开展简易注销。

1:能够开展简易注销的企业类型

代码

名称

说明

1000

内资公司

 

1100

有限责任公司

 

1110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1120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指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第6号文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要求设立的企业(下同)

1121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资)

 

1122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

 

1123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1130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是指投资人全部是自然人或由自然人控股的企业(下同)

1140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1150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151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1152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1153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1190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200

股份有限公司

 

1210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1211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1212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1213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1219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1220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1221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1222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1223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1229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2000

内资分公司

 

2100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2110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独资)

 

2120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2121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资)

 

2122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

 

2123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2130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140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2150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2151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

 

2152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153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190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2200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2210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2211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2212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213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2219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2220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2221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2222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223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2229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3000

内资企业法人

 

3100

全民所有制

 

3200

集体所有制

 

3300

股份制

 

3400

股份合作制

 

3500

联营

 

3700

会员制

仅上海黄金

4000

内资非法人企业、非公司私营企业及内资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

 

4100

事业单位营业

 

4110

国有事业单位营业

 

4120

集体事业单位营业

 

4200

社团法人营业

 

4210

国有社团法人营业

 

4220

集体社团法人营业

 

4300

内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法人)

 

4310

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非法人)

 

4320

集体分支机构(非法人)

 

4330

股份制分支机构

 

4340

股份合作制分支机构

 

4400

经营单位(非法人)

 

4410

国有经营单位(非法人)

 

4420

集体经营单位(非法人)

 

4500

非公司私营企业

 

4530

合伙企业

 

4531

普通合伙企业

 

4532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4533

有限合伙企业

 

4540

个人独资企业

 

4550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4551

普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4552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4553

有限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4560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4600

联营

 

4700

股份制企业(非法人)

 

5000

外商投资企业

 

5100

  有限责任公司

 

5110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5120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

 

5130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合资)

 

5140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自然人独资)

 

5150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5160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

 

5190

其他

 

5200

股份有限公司

 

5210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未上市)

 

5220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5230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合资、未上市)

 

5240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合资、上市)

 

5290

其他

 

5300

非公司

即,非法人

5310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作)

 

5320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合资)

已废除

5390

其他

 

5400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5410

普通合伙企业

 

5420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5430

有限合伙企业

 

5490

其他

 

5800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5810

分公司

 

5820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5830

办事处

 

5840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5890

其他

 

6000

台、港、澳投资企业

 

6100

  有限责任公司

 

6110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6120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

 

6130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合资)

 

6140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自然人独资)

 

6150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6160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

 

6170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

 

6190

其他

 

6200

股份有限公司

 

6210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

 

6220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6230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合资、未上市)

 

6240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合资、上市)

 

6250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未上市)

 

6260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上市)

 

6290

其他

 

6300

非公司

即,非法人

6310

非公司台、港、澳企业(台港澳与境内合)

 

6320

非公司台、港、澳企业(台港澳合资)

 

6390

其他

 

6400

  港、澳、台投资合伙企业

 

6410

普通合伙企业

 

6420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6430

有限合伙企业

 

6490

其他

 

6800

台、港、澳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6810

分公司

 

6820

非公司台、港、澳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6830

办事处

 

6840

港、澳、台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6890

其他

 

7000

外国(地区)企业

 

7100

外国(地区)公司分支机构

 

7110

外国(地区)无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

 

7120

外国(地区)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

 

7130

外国(地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

 

7190

外国(地区)其他形式公司分支机构

 

7200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7300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7310

分公司

 

7390

其他

 

8000

集团

包括内资企业集团和外资企业集团

8100

内资集团

 

8500

外资集团

 

9000

其他类型

 

9100

  农民专业合作社

 

9200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

 

9500

个体工商户

 

9600

自然人

 

9900

  其他

 

 

8          几个关键点

1、关于公告期

(1)公告期45天为45个自然日。

(2)公告期结束后,企业须在30个自然日内向工商部门提交简易注销申请。

2、关于异议

(1)自然人、企业、其他相关部门在45天公告期内可以对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提出异议,超过公期,公示系统不再接收异议

(2)工商部门依据公告期是否有异议信息对企业做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的决定。

3公告期内,自然人、企业的异议申请只能通过公示系统在线填写,相关政府部门的异议申请可通过公示系统在线填写,也可通过三证合一、五证合一、协同监管平台各种交换方式提供,所有异议信息都记于企业简易注销公告下面,所有人都可以看到全部异议内容

3、关于简易注销条件判断

(1)公示系统要严格按照总局《指导意见》对4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类型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才允许填报简易注销公告。

(2)公示系统尽量对8种限制性条件进行事前限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能填报简易注销公告。强制限制至少包括: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股权冻结、股权出质、动产抵押、行政处罚、曾经终止简易注销

3不予简易注销的判断条件:公示期内是否有异议。

 

 

4、几个时间点

时间段

45个自然日

30个自然日

3个工作日

能够开展的工作

1、企业简易注销公告

2、所有人提出异议

1、企业正式提出简易注销申请

1、作出决定

1、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

2、冻结所有登记业务,只能报送年报

 

企业简易注销公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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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上办事大厅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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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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