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核》办事指南及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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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人气 17

事项编码:  003591504QT07401 事项类别:  承诺上报件
申报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 事项性质:  其他
实施部门: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主办处室:  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联系人:  杨榕 、钟晓阳 联系电话: 0591- 87532753、87536687...
监督和投诉电话: 0591-88116579 年审批数量限制: 无限制
法定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受理后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说明: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缴费方式:  无
收费标准及依据:
特殊环节:
权责清单: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核 权力来源: 国家部委委托
前置审批:
中介服务:
备注:
 
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具备(同时)的基本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其中,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多家国有资本股东股份之和绝对控股的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不能具有关联关系),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
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之前依照国家关于互联网管理相关法规设立的网站(不含外资),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有轻微违规行为能及时整改,在申请之日前三个月内无再犯的,可以申办许可证并继续从业。
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企业单位申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注册资本应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提供新闻、影视剧、文娱、专业等多种内容视听节目服务的,注册资本应在2000万元以上。新闻宣传单位设立的企业申办公益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不受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数量应在20人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专业背景。申办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符合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二)申请从事特定类别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1.申请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3.申请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4.申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同时还为其他单位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服务的,应符合《规定》第十九、第二十条的规定。

申请方式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受理时间 受理地点 交通指引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下午调整为3:00—6:00) 福州市东水路76号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层
网上申请方式 网上申请到窗口最多次数
(含领取结果)
账户要求 承诺到窗口最多次数说明
【三星】网上申请和预审,窗口纸质材料收件受理(收到纸质材料后才能受理)
【四星】网上申请、预审和受理,窗口纸质核验办结(只需领取结果文件时,提交纸质材料) 1
【五星】提供全流程网上办理(在线申请、网上预审、网上受理、网上办结),申请人不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只须办结后领取结果
纸质材料提交方式
窗口收取 邮递收取
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快递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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