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电子税务局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操作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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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


【业务描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报送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份(增值税纳税人报送,经税务机关核准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正常申报除外)。
(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3份(消费税纳税人报送,经税务机关核准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正常申报除外)。
(3)《营业税纳税申报表》3份(营业税纳税人报送,经税务机关核准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正常申报除外)。
(4)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应报送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等存储开票信息的存储介质,也可点对点或网络传输开票信息。
(5)《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填写)
(6)《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享受营业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写)
(7)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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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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