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吉林市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落实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五)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六)执行国家、省、吉林市有关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的准入、收费标准、招标采购、监督管理等政策。
(七)完善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医药服务管理科
(三)基金监管科。
咨询电话:0432-67273003
办公地址:蛟河市红叶大街157-2号蛟河市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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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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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冬: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6:30)--夏: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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