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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桦甸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联系电话:0432—66273776

网站地址: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办公地址:桦甸市大兴街775号

办公时间:冬: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6:30) 夏: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上述时间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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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信息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桦甸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桦甸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管理、市容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市实际,研究拟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发展战略目标,管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供水、供热、燃气、市政道路、桥涵、排水、路灯、园林绿化,提高城市管理整体水平。

(三)负责全市各类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桥涵、广场、绿地等公共设施和空地设置临时市场、户外摊点、堆(摆)放物资等从事各类经营和其他活动的审批及管理。

(四)负责市政设施管理。负责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使用、挖掘、侵占、破坏市政道路和市政公用设施(包括水、电、暖、气等地下管网)行为的监管;负责对私自占用公用设施和在公用设施用地上私搭滥建行为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牌匾及道路标识、霓虹灯、大型标语、街路横幅等宣传悬挂物的审批及管理。负责城区范围内的亮化及夜景灯饰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亭棚、防盗设施建设或其他临时设施建设、设置的审批管理。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七)负责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设置的审批管理;负责户外楼体、橱窗、门脸装饰装修的审批管理。

(八)负责城区范围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的监督管理;参与对规划区内废品收购点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城市供水管理。综合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城市节约用水发展基金,对安装使用节水设施、设备进行审查和验收。负责供水企业的资质审查审批。

(十)负责对市区市政道路、广场、桥涵、排水、照明、夜景灯饰、户外广告、园林绿化(景观)的行业管理;对维修养护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十一)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及冬季清雪工作。对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组织实施市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参与审批城市公共建筑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对城市基本建设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清运等进行审批、监督、检查。负责城区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

(十二)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供热发展规划;负责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项目的立项、论证和设计审查,参与工程验收;对城市供热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实施日常行业管理和执法监督。

(十三)负责燃气企业、燃气工程建设单位、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及作业人员的审查、审批、管理及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燃气工程的立项、论证、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工作;对全市燃气行业的设施、设备、贮配、运输和燃气用户实行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十四)负责城市小区物业管理。负责贯彻落实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管理、招投标,物业合同的备案工作;负责受理物业管理方面的信访,协调处理纠纷,查处物业管理违法行为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对在经营场所(店)外违规经营、无照经营行为、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交通管理方面违规行为的综合执法。

(十六)负责供热、燃气、供水、物业、环卫保洁等行业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行业管理企业加强安全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指挥中心、督察科)。

负责全局日常行政事务管理、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管理、文件保密、文稿起草、印信管理等工作;负责上下沟通、综合协调各部门工作;负责行政后勤管理制度的制定、办公设施、车辆等后勤管理工作。负责信息调研、公共节能、应急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依托12319服务热线、数字城管系统等平台,受理涉及城市管理工作的政策咨询、意见建议、投诉和举报;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受诉转办服务;通过数字平台为城市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数字化服务。负责信访工作,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容管理行为的投诉、举报和核实,承办局领导批(交)办的案件。监督基层单位的执法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安全科)。

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备案工作;负责组织、宣传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承担复杂案件、重大案件、较重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复议、起诉、应诉及错案责任追究的审理工作,参与查处相关专业重大违法违规案件;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大队和中队行政执法工作,并提出执法建议;负责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的事前审核工作;负责强制执行案件的受理、审核、组织工作;负责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负责指导乡镇城市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指令,制定年度安全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安全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处理,协调处置安全生产工作中事故调查处理。

(三)行政审批办公室(供水办公室、供热燃气办公室)。

负责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其他各类审批事项的受理、办理、勘查、审核、审批、收费和送达等工作;负责城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审批服务和审批流程编制、优化和行政审批标准化、信息化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政务窗口工作。负责参与供水工程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测算供水成本、价格调整等工作;负责城市供水管理。综合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城市节约用水发展基金,负责供水企业的资质审查审批。负责组织实施供水、节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新建、扩建、改建热源建设规模的审核把关;参与集中供热工程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城市供热行业管理;负责全市供热单位的资质审查、市场化运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定供热专项资金的归集及使用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测算供热成本、价格调整及热源建设费等标准;负责组织实施供热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市供热企业进行规范化服务、考核等工作。参与本市燃气、燃气设施、设备和燃气器具建设和管理;负责燃气行业各企业的经营资质受理、核准和初审工作;负责对燃气经营单位、自备气站(厂)的设备、设施及器具的安全检查;负责编制燃气行业专业人员、服务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燃气企业执行保障安全的规章、规程和生产设施、安全设施维护保养、运行状况的监督管理;协助处理燃气行业重大突发事件;负责组织实施燃气行政执法工作。

(四)市政公用科(市容管理科、物业管理办公室)。

负责城区道路及绿化带的清扫、保洁、督促检查和考评工作;负责城区冬季清雪工作;负责对举报或发现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问题进行处理并跟踪督办。负责城区内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等工作。负责辖区内住宅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备案工作;负责搞好物业管理项目档案、业主委员会档案的建立整理工作;负责搞好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宣传及培训工作;负责对物业企业日常工作及安全应急工作的监管;负责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方面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物业管理行政处罚;负责市区内路灯维护、维修改造工作。

(五)机关党委。

协助党组处理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党组的指示、决定。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工作;领导本级机关纪检工作和下级党组织依照党的规定开展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及群团等工作;协助党组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承担党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桦甸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桦甸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负 责 人:刘广义

桦甸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领导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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