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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郧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堰市郧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0719-7232844 传真号码:0719-723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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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金沙路6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3:00-18:00。冬季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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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郧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信息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区林业局牌子。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城乡规划、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和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城乡规划、林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拟订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基础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开展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

(六)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构建国土空间规划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科学编制城市发展目标、完善城市功能、优化空间布局。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政策,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市设计、详细规划等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工作。负责组织编制中心城区重点区域城市设计、详细规划工作。负责组织城市户外广告规划的编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建设行业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内重点村镇规划管理工作。

(八)负责中心城区规划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城乡规划管理的政策措施与技术标准。负责建设项目选址,提出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规划验收管理。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证明》。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违法建设项目性质认定。

(九)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措施,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管理地质工作。落实全省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全区地质勘查项目。配合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调查。

(十二)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十三)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和矿业权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四)负责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林业生态保护修复的相关政策措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适时开展专项规划监督和评估。起草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开展森林、湿地、沙化(石漠化)土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工作。

(十五)负责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区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公益林、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天然林、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六)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全区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拟订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设立申报、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国家、省级、市级和区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

(十八)贯彻实施国有林场有关法律法规,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措施,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工作。组织林木种子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指导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林业产业扶贫等相关工作。

(十九)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二十)负责自然资源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对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查处全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基层规范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一)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组织自然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指导、监督全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二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三)职能转变。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等方面职能,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林业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地质灾害和森林防火应急处置职责由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和森林防火监测预警职责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

2.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矿产勘探、开采及加工方面的行政处罚职责和建成区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职责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承担;其他方面的行政处罚职责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

3.与区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高标准农田整治项目职责由区农业农村局承担;建设用地整治、未利用地整治及国土综合整治等职责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

4.与区行政审批局的职责分工。涉及行政审批事项,按照《郧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郧阳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郧政发〔2017〕33号)精神执行。

5.与乡镇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责分工。各乡镇、村庄(建成区规划除外)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实施、管理执法。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相关业务指导。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要会议组织、文电处理、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档案管理、政务信息等工作,承担行政效能督查和重点工作督查督办,负责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年度工作计划,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和形势分析,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

(二)财务股。承担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和资产监管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转移支付和绩效管理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参与提出重大备选项目。监督管理项目资金,提出各级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

(三)人事股(党办)。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建设,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的队伍建设、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资职称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四)政策法规股。负责法治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方面重大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牵头自然资源信访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

(五)确权登记股。负责实施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区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自然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数据管理和利用监督。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重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六)开发利用股。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和报告制度,承担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措施。拟订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乡建设项目(含市政)规划选址、用地及工程审批。负责建设项目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技术审查。负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档案的形成和移交。

(七)国土空间规划股。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林地保护利用与发展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分区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业规划编制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调查统计,提出年度编制任务并协调落实编制经费工作。指导、督促乡镇集镇、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审查及规划设计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测绘信息管理股。负责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放、验线及规划竣工验收核实工作,负责规划及建筑方案批前批后公示、听证会等工作,负责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地区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负责测绘资质管理和测绘标志的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负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保密安全。

(九)矿业管理股。落实矿业权管理政策措施,负责区本级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工作,负责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调处矿业权属纠纷。负责区自然资源部门安全生产组织协调工作。

(十)地质环境股。负责全区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负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地质环境动态监测,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地质灾害勘查治理和科技防灾,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十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拟订自然资源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措施,指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指导监督设施农用地管理。

(十二)国土绿化股。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编制全区造林绿化、长防林、退耕还林等林业工程项目建设。组织全区各类营林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设计、报批和实施工作,做好营林工程报表统计、上报和资料档案管理等工作。开展全民义务植树、部门绿化、城镇绿化和退耕还林、封山育林、长防林、汉江水土保持林等,落实年度施工并配合上级检查验收。开展各类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十三)森林资源保护股。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区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地保护、开发与利用、林木凭证采伐和运输工作,指导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承担森林动态监测和评价工作,负责林业资源数据库建设和项目使用林地地理信息分析评估,协助做好涉林自然资源审计工作。负责全区天然林保护工程项目实施和工程建设情况的统计、年报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十四)野生动物和自然保护地管理股。监督管理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评估,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经营利用。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工作,指导全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

(十五)国有林场种苗管理和产业发展股。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改革发展,负责林木种苗行业管理和良种审核、认定工作,组织种质资源库普查和建设工作。监督管理林木种苗的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组织拟订林业产业发展政策措施,推进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发展、林业产业发展等工作。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

工会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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