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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318-8224710

网站地址: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办公地址:衡水市枣强县建设北路147号

办公时间:夏季8∶3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冬季9:00—12:00、14:0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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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信息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为正科级,加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园林局牌子。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指导乡镇住房城乡建设工作。

(二)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拟订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市、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推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及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工程量计量规则;制定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计量规则的实施。

(五)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对全县房地产市场进行管理,负责房地产估价、中介、房屋租赁、商品房预销售的管理;管理、规范房地产有偿转让工作。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拟订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劳务市场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造价咨询企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监理机构、检测机构和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指导村镇建设。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建制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及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支油建设协调工作;统筹指导农村气代煤电代煤工作。

(八)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和危房鉴定工作。

(九)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减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指导或监督实施;制定住房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动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工作。

(十)指导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普法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拟订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各项措施并组织实施或指导实施;负责县城建成区内(道路中心线至两侧规划的道路红线范围内;有建筑物和围栏的,至建筑物外立面和围栏外侧)和县政府授权区域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开展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负责拟订城区市政道路和桥梁、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置、地下管网、城市照明亮化、停车场建设等公用设施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拟订全县智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等中长期发展规划。

(十五)负责拟订城区市政道路和桥梁的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城区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十六)负责拟订城区绿化工程项目和公园、公共广场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或指导实施及管理维护。

(十七)负责拟订城区市容市貌管理标准和改造提升规范,并负责组织实施或监督考核。

(十八)负责拟订城区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置建设项目及车辆设备更新的规划布局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全县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置管理标准;负责对各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企业进行监管和行业指导;负责城区环境卫生工作。

(十九)负责拟订城区地下管网建设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或指导实施;负责城区集中供热、管道燃气、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的监督管理或行业管理;负责城区内县政府授权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对特许经营企业进行中期评估和年度评估。

(二十)负责拟订城区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照明、亮化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二十一)负责拟订城区智慧城管信息平台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智慧城管信息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负责城区智慧市政、智慧环卫、智慧园林、智慧供热、智慧路灯等城市管理方面的智慧分支系统的规划和建设。

(二十二)负责城区内车站广场、大型公园、公共广场等重要节点的建设管理和日常维护。

(二十三)负责城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和运输车辆的管理。

(二十四)负责城区防汛排涝工作;研究部署城区防汛排涝工作,开展城区防汛排涝宣传;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区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五)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等政策性收费的收缴。

(二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局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会议组织、机关文书档案管理、信访工作;组织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局所属单位的保卫、保密工作;做好机关后勤保障和车辆管理工作;组织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管理,负责固定资产的统计和管理;负责局机关医疗保险工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内部审计制度,并按照计划实施内部审计;负责信息化建设及信息的统计、整理与发布;负责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拟订全局年度工作计划,及时对全局工作进行总结;综合全局业务工作并负责督查、督办;负责起草全局综合性文字材料及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大事记编撰工作;负责各项统计工作。

(二)人事股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和年度考核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聘任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相关工作;指导本行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工作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指导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法制股

负责本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授权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所属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执法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和证件管理工作;对本系统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参与行政案件应诉活动。

(四)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

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相关工作;负责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相关工作;负责乡村建设规划相关工作;负责县城综合开发、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负责城区内供、排水的规划设计;负责建设统计年报;负责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相关工作;负责建筑方案的审查;负责测绘管理和建筑验线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管理、核实工作;对各项建筑工程的性质、规模、位置、标高、高度、体量、体形、朝向、间距、建筑色彩和风格等进行审查和规划控制;参与县城规划区内大中型建筑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城市雕塑、室外装修、建筑小品等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等工作;负责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监管;负责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相关工作;负责管线建设穿越城市绿地的批准;负责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领域相关政策;承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

(五)房产管理股

建立健全房屋产权管理体系;指导全县房地产市场的统计分析及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交易工作;负责全县房产档案管理工作;负责依法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管理及使用工作;负责房产面积成果审核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检查和考核工作;拟定全县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规范性管理办法;负责协调业主、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备案等工作;负责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管理;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的物业管理工作。

(六)市政股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关于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和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参与起草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广告牌匾、路灯照明设施、夜间景观亮化、市容环境卫生、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市管理、审批的办法;主管县城区道路、排水、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和挖掘审批工作;负责本单位市政工程项目勘察、丈量工作,制定施工方案,负责工程造价咨询、设计施工图纸审查和现场指导等工作;负责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查及监管工作;负责路由审查及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负责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相关工作;负责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相关工作。

(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负责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实行公正、公平、公开投标招标监督;负责审查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照标准的招标方案执行;负责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招投标情况报告的备案管理,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负责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纠纷,裁决有异议的定标结果;依法查处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负责审查与管理评标专家资格和标底编审单位的资质;负责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统计报表工作。

(八)城建股

负责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指导县城内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城市照明、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及地面附属设施和地下管网配套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相关工作;负责城乡供热工程建设的审查、验收与管理;负责对从事城乡 供热单位的经营条件和管理能力进行年度审查;指导、拟定全县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立项、建设和竣工验收工作;监督市政工程施工;负责对市政设施的维护;负责归口管理县城内市政公用行业统计和信息工作;负责全县城建统计资料汇总、整理上报工作;负责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批准;负责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批准。

(九)稽查股

负责稽查全县房地产开发、交易、物业等房地产市场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进行查处;负责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十)村镇股

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建制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及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指导村镇建设工程标准,居民通用设计图的编制研究和推广;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支油建设协调工作;负责村庄建设信息系统网上录入等工作。

(十一)住房保障股

拟订全县住房保障政策文件,监督、指导全县保障性住房和相关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等有关工作;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组织编制、实施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调查和保障性住房信息统计和录入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对象的准入、退出管理工作和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租赁补贴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对申请保障家庭的联审联查制度的协调工作,已保障家庭的年审及动态管理工作;负责对违反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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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为财政资金保证的处级事业单位,下设综合科、大数据管理科、政务服务监督管理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科4个内设机构。主要职责是:指导和协调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提出加强和规范政务服务及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建议;负责对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枣强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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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衡水市枣强县新华东街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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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枣强县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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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318-8224144

办公地址:衡水市枣强县枣强镇和平南路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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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1:50,下午13:30~17:2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1:50,下午14:30~17:20. 法定节假日除外

枣强县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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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318-898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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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1:50,下午13:30~17:2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1:50,下午14:30~17:20. 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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