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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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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3号

办公时间:夏令时:8:30-12:00 14:30-17:30 冬令时:8:30-12:00 13: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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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信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政府规章草案,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贯彻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落实省、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一)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林业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十四)组织全市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监督执行全省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市属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负责全市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全市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全市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十七)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执行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十八)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执行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承办国家公园规划、管理和监督,负责中央、省委托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九)负责推进全市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定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实施全省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一)指导全市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全市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二)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全市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二十三)负责落实省、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十四)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和省、市级资金及国有资产,提出全市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中央和省、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落实全省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五)推动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二十六)开展全市自然资源国际合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二十七)查处全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二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信访科)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访、政务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及办公信息化等工作。负责上级交办事项和局重点工作的督办落实。

承担有关政府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
承担组织编制全市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局重要文件文稿,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

(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

负责实施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执行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林业、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负责实施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

拟订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拔、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拟订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配合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四)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科

拟订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承担组织编制全市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项永久及临时性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用地核定、确定拍卖土地的用地性质,提出建设性用地条件,承办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工作;参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建工程项目进行规划条件核实;负责市重点项目的选址及项目方案的前期手续。负责规划展览馆展示、接待、维护等工作;负责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及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组织实施全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全市土地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组织拟订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

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实施省矿业权管理政策,指导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市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拟订全市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六)耕地保护监督科

拟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负责监督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实施。

(七)地理信息和测绘科

拟订全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市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市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建立全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监督管理外国组织、个人来我市测绘。

(八)工程规划管理科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初步审查、组织项目规划方案的专家评审会、听证会,并按程序将审查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参与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方案招投标;参与城市规划管理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起草、修订;对城市风貌进行管控,负责市政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九)村镇规划管理科

拟订村镇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各乡镇组织编制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村庄规划,组织规划审查,报批工作以及指导规划实施;指导乡镇建筑风貌管控;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规划编制,审查、报批工作并指导实施。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负责乡镇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和报批工作。

(十)造林绿化和种苗管理科

负责全市林业资源和各类自然保护地动态监测工作;起草全市国土绿化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全市植树造林、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负责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保护建设、监测评价和管理;承担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等相关工作;指导全市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良种选育、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苗圃建设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林木种苗(种子)、花卉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全市森林特色小镇等森林旅游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森林资源管理科

负责全市森林、草原资源的监督管理;指导编制全市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监督执行全省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指导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拟定全市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监督湿地的开发利用;负责推进全市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负责全市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

    (十二)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科)

指导全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承担全市林业植物检疫检验工作,负责办理监督全市植物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及综合防灾减灾政策,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承担国家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日常工作。

(十三)综合执法科

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形势研判。查处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全市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和督促查处涉林案件。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开工放(验)线工作,核发《放(验)线记录卡》;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验收工作,核发《规划验收意见书》;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批后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建设后移交市综合执法局进行查处;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批后建设项目立面色彩的监督检查工作。
组织协调上级交办事项落实。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四)财务科

承担全市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账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十五)政工科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会、青年团、妇委会)工作。负责退休干部工作。

监督检查局党组会做出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干部职工工作作风、依法行政情况。监督检查干部职工特别是重要岗位中层以上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负责向局党组报告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倾向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研究、制定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措施。负责组织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做好廉政教育、廉政文化建设。负责组织开展巡查巡视整改工作。承办上级纪委、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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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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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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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1号;邮政编码:07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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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冬季时间1:30--5:30,夏季时间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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