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1)负责全县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药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负责组织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适应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加快建设职业化的市场监管执法队伍。
(3)依法负责对全县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4)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组织推进竞争政策实施,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委托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5)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全县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全县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县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6)负责全县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全县高质量发展的措施。组织质量事故调查。
(7)负责全县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县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8)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9)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拟订全县食品安全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健全食品安全地方党政同责和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和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吴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10)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组织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
(11)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法律法规以及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12)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和中药材地方标准,组织落实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3)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依职责监督和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贯彻落实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14)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全县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15)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国家检查制度,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并对安全违法案件进行查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6)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17)配合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进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组织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安全科技发展规划,推动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18)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19)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组织制定县级地方标准,承担县级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批准发布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区域合作和参与制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20)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和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21)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全县认证认可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22)负责推进全县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加强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落实。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政策和制度。
(23)负责保护知识产权。依法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负责商标、专利执法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配合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京津冀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工作。
(24)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落实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实施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
(25)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便企利民、互联互通的全县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指导辖区专利信息服务工作。
(26)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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