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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查研究民族、宗教的有关问题,向市政府提出政策性的意见和建议。
(三)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依法审核宗教活动场所的新建、重建工作;核准宗教活动场所的拆建、扩建等事项;指导民族、宗教团体开展工作;协调处理民族、宗教方面有关涉外事务。
(四)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协调民族关系,增强民族团结;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培养、选拔、举荐少数民族干部工作。
(五)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落实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联系宗教界代表人士,协助做好宗教界上层人士的政治安排工作;制止非法宗教活动,抵御境外宗教渗透。
(六)负责民族宗教领域维稳工作,负责民族、宗教方面的信访接待;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七)组织、指导全市民族、宗教工作三支队伍建设,指导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业务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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