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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协议

一、【目的意义】

为保证网上政务服务用户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自然人、法人用户注册、验证应采用实名制。统一用户注册和验证是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建立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线上服务法律关系的前提,是今后全国政务服务实现网上“一地注册,各地互认”的基础。在您成为“互联网+政务服务”实名注册用户(简称“注册用户”)之前,请确认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同意遵循本协议之所有约定。

二、【协议适用主体范围】

政务服务网的运营管理权归政务服务机构所有。本协议是您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简称“政务服务机构”),明确双方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网和平台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所订立的协议。订立本协议的用户,应当是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服务内容】

注册用户能够访问互联网政务服务网站、检索静态信息、进行在线咨询、申办政务服务事项,可在专属用户空间查询所办事项的过程信息和历史信息,储存信息资料,并自行维护用户空间信息。

四、【用户承诺与授权】

用户在政务服务网进行注册和使用本政务服务平台时承诺和确认:

(1)提供及时、详尽及准确的个人资料;

(2)运用本人手机号码、社保帐号、银行卡帐号、公积金帐号、驾照号码等个人信息进行实名验证;

(3)及时更新注册资料;

(4)同意接收来自政务服务机构推送的信息;

(5)在提请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过程中,按服务内容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要件材料,并及时对上传本平台的要件材料做好更新维护;

(6)自愿选择物流快递、网上支付等第三方服务时,及时提供真实姓名、联系地址、联系方式、账户等相关个人信息;

(7)不存放与政务服务申办无关的信息内容。

五、【用户信息保障】

政务服务机构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违法违规向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第三方提供用户注册资料。

六、【用户的密码和安全性】

考虑到注册用户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以其帐号操作的行为由注册用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注册用户应妥善保管密码,不得将帐号、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建议定期修改密码,以确保帐号安全。

七、【禁止条款】

注册用户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政务服务机构有权终止为用户提供服务,并保留追责的权利。

八、【结束服务】

注册用户若反对任何服务条款或对后来的条款修改有异议,或不需要接受相关政务服务,可自行注销帐号,如之后需要使用相关服务,需重新进行注册认证。

九、【注意事项】

政务服务机构将加强网络安全和风险防控,因技术原因和网络中断等因素,可能会造成注册用户的实时操作无效和暂停,请注意备份相关资料。

十、【其他规定】

政务服务机构依照本服务条款及后期依法发布的补充规则,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原则上不再重复另行签约。


个人办事事项

服务主题分类:
准营准办(83)其他(75)证件办理(63)规划建设(43)设立变更(33)医疗卫生(33)就业创业(30)出境入境(30)文化体育(28)交通出行(26)职业资格(20)社会保障(16)教育科研(15)公用事业(14)司法公证(12)优待抚恤(9)环保绿化(9)住房保障(7)公共安全(5)消费维权(4)死亡殡葬(3)生育收养(2)民族宗教(2)知识产权(2)离职退休(2)户籍办理(1)抵押质押(1)行政缴费(1)

特定对象分类:
人才(224)个体工商(210)妇女(179)农民(170)高校毕业生(169)老年人(151)残疾人(150)特困家庭(136)港澳台侨(115)外国人(99)儿童青少年(60)

生命周期分类:
成年时期(268)青少年时期(98)老年时期(18)生育准备及婴幼年阶段(7)
所有周期成年时期(268) 青少年时期(98) 老年时期(18) 生育准备及婴幼年阶段(7)
证件办理(91)就业创业(66)社会保障(39)出境入境(29)高职中(25)职业证书(21)义务教育(20)高等教育(17)特殊教育(17)离职退休(13)社会救助(11)入伍服役(10)幼儿园(9)婚姻家庭(7)死亡殡葬(5)疫苗卫生(4)生育收养(3)户籍办理(3)财产保险(1)

事项类型分类:
行政许可(246)行政确认(56)行政奖励(51)其他行政权力(42)公共服务(39)行政给付(13)行政裁决(5)行政征收(1)

服务部门分类:
乌海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99)乌海市公安局(58)乌海市交通运输局(56)乌海市人社局(26)乌海市自然资源局(24)乌海市文体旅游广电局(23)乌海市卫健委(21)乌海市市监局(16)

乌海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99)乌海市公安局(58)乌海市交通运输局(56)乌海市人社局(26)乌海市自然资源局(24)乌海市文体旅游广电局(23)乌海市卫健委(21)乌海市市监局(16)乌海市人防办(15)乌海市住建局(14)乌海市司法局(14)乌海市统计局(8)乌海市民政局(8)乌海市应急管理局(7)乌海市发改委(7)乌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7)乌海市档案局(6)乌海市教育局(6)乌海市水务局(6)乌海市农牧局(5)乌海市统战部(4)乌海市新闻广电(4)乌海市生态环境局(3)乌海市气象局(3)乌海市执法局(2)乌海市民委(1)乌海市商务局(1)

办理形式分类:
窗口办理(201)网上办理(109)快递申请(31)


行政管辖分类:
定点办理(690)跨区域办理(29)


机构: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0473-3156823 .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滨河区创业路13号

全部问题
  • 李四

    乌海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换证在哪里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20-12-18

      乌海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换证由乌海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批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咨询电话:0473-3128598 监督投诉电话:0473-12345 办理地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府大道与滨河路交叉路口市民服务中心二楼A11、12、13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市内乘6路、15路到乌海市市民服务中心下车 受理条件: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五章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换)发手续。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补(换)发手续,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表》。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申请予以办理。 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12条 [1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法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7月26日经第17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 第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鼓励推广使用信息化方式和手段组织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 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 李四

    乌海市护士延续注册在哪里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20-12-18

      乌海市护士延续注册由乌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审批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咨询电话:0473-3998395 监督投诉电话:0473-12345 办理地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大道2号 乌海市市民中心二楼A1-A6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乘坐6路、15路或45路在市民中心下车 受理条件: 电子版申请材料请上传JPEG格式或者PDF格式,请勿上传JPG格式。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办理依据: 1.《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中“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李四

    乌海市社会保险费在哪里缴纳?咨询电话是多少?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20-12-18

      乌海市社会保险费缴纳由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征收,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咨询电话:0473-3158078 监督投诉电话:0473-12345 办理地点: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大道市民中心二楼窗口B25、B26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8:00 公交路线:6路、15路 受理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 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 保险费……。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四、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 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4.《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可以 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条:商贸、餐饮、住宿、美 容美发、洗浴以及文体娱乐等小型服务业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营业面积的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按 照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以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 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五条:小型矿山企业可以按照总产量、吨矿工资含量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5.《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缴纳;(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6.《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 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7.《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三条:参保单 位和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第三条:……个体工商 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 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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