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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工作部署,市政务服务局创新工作举措,充分发挥政务服务职能作用,全面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一是实体大厅服务提质。为全面应对疫情导致的企业和群众政务服务需求激增的情况,市政务服务局推动关口前移,印发了《乌兰察布市政务服务局关于做好全市各级政务服务大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就各级政务大厅设立体温监测点、通风消毒、扫码登记、错峰办理、预约服务等作出具体部署。市县两级政务大厅优化布局,设立安检区、缓冲区、隔离室,保留一个出入口,启动体温检测点工作机制,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大厅各类审批服务顺利开展。

二是网办服务提速。疫情防控期间,我市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乌立即”小程序,大力推行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不见面”办理,倡议企业和群众通过政务服务网和“乌立即”小程序办理事项,既减少了大厅人员聚集,又实现了审批和服务提速。同时,进一步优化网办流程,提升网办率,目前网上可办率达到75%。在实体大厅全面复工前,市政务服务局面向全市开通了“网上预约”“掌上预约”“电话预约”三条预约通道,实现为企业和群众“精准服务”,累计受理企业和群众预约500余件次。

三是绿色通道服务提效。全市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均设立“一窗受理”窗口并标识“绿色通道”,疫情期间对全市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及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规上企业和即将开复工企业审批提供“容缺受理”和“限时办结”服务。大力推进“政邮合作”,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办结邮寄服务,全面降低邮寄费,同城邮寄费降至5元/件、市内跨旗县降至10元/件。按照市委、政府部署和要求,会同市发改委组织开展了重点项目“集中审批周”活动,加速企业落地开工,审批周期间,全市99家企业申报141个项目,拟开工项目总投资763.5亿元。累计受理审批事项184个,办结171个。

四是帮办代办提品。为帮助新开办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加快审批进度,政务服务部门创新帮办代办服务,变“坐等企业”为“主动上门”。在全市各级大厅推行政务服务“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模式,借鉴银川模式制定了“一窗受理”方案,集宁中心城区实现了利用“乌丽吉”城乡管理综合平台开展“一窗受理”,变“企业跑”为全程“帮代办”。在自治区重大项目“集中审批月”期间,政务服务部门主动与我市拟上报自治区的16个重大项目企业进行了对接,了解审批进度和企业需求,主动赴自治区政府服务局等有关厅局开展沟通协调,帮助企业跑审批,加速企业开复工。

3月第一周,全市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业务办理各类事项15839件次,其中行政审批3621件次,比二月份行政审批总量多700件,表明企业开复工进度显著加快。


机构: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0474-8328166 8322378

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察哈尔西街25号 邮政编码:012000

机构:乌兰察布市税务局

电话:0471-12366 ,0474-8325017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新区杜尔伯特西街16号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

机构: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税务局

电话:0474-8204044 ;办税服务大厅:0474-8207077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民建路38号

机构:乌兰察布市科学技术局

电话:0474-8186202

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广电大楼八楼

机构:乌兰察布市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0474-8305175

地址:集宁新区察哈尔东街商务科技文化中心B区1号(12、22、26路公交车科技馆站) 邮编:012000

全部问题
  • 李四

    乌兰察布市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在哪里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20-12-18

      乌兰察布市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由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咨询电话:0474-8320753 监督投诉电话:0474-8323779 办理地点:察哈尔西街和工农路交叉口,三阳开泰西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下午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条件: 1、申请参加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必须年龄满18周岁,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2、申请参加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申报特种作业岗位人员不得超过55周岁,申报普通工种岗位人员不得超过60周岁;3、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需提供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4、符合相应职业(技术)工种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第二条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以下简称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技术工种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可增加技术工种的范围。第三条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国家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 李四

    乌兰察布市学生助学贷款怎么办理?在哪里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20-12-18

      乌兰察布市学生助学贷款由乌兰察布市教育局审批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咨询电话:0474-8322325 监督投诉电话:0474-8322324 办理地点:学生管理资助中心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11路新世纪中学 受理条件 低保家庭、建档立卡家庭、孤儿、残疾、特困供养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 李四

    乌兰察布市教师资格认定在哪里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20-12-18

      乌兰察布市教师资格认定由乌兰察布市教育局负责审批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咨询电话:0474-8322335 监督投诉电话:0474-8322356 办理地点:乌兰察布市教育局师资管理工作科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无 办理地点:乌兰察布市教育局教师管理工作科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乘11路公交车到乌兰察布军分区站下车 乘26路公交车到图书馆站下车 乘31路公交车到泉山派出所站下车 乘38路公交车到国土资源局站下车 受理条件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章 资格认定条件第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循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第七条 中国公民一句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二)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三)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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