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您所在的城市

喀什地区政务服务网入口
网上办理 基本信息 办理说明 办事机构 中介机构 专业顾问

喀什地区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备注

1

行政许可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2

行政许可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3

行政许可

广告发布登记

 

4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5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6

行政许可

供热单位转让供热设施经营权审批

 

7

行政许可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8

行政许可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9

行政许可

城市供热经营许可

 

10

行政许可

燃气项目审批

 

11

行政许可

获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停业、歇业审批

 

12

行政许可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13

行政许可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14

行政许可

临时用地审批 

 

15

行政许可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16

行政许可

采矿权登记和转让审批

 

17

行政许可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18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9

行政许可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20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21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22

行政许可

拆除、改造、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23

行政许可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审批

 

24

行政许可

人民防空工程范围内埋设管线和修建地面设施审批

 

25

行政许可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26

行政许可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

 

27

行政许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28

行政许可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

 

29

行政许可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30

行政许可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31

行政许可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32

行政许可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33

行政许可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34

行政许可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35

行政许可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36

行政许可

利用照明设施架设通讯、广播及其它电器设备和设置广告许可

 

37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38

行政许可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39

行政许可

排污许可

 

40

行政许可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41

行政许可

辐射安全许可

 

42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43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44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45

行政许可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46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47

行政许可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48

行政许可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除煤矿外)、丙级资质审批

 

49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

 

50

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51

行政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52

行政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53

行政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54

行政许可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55

行政许可

车辆运营证核发 

 

56

行政许可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57

行政许可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58

行政许可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59

行政许可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60

行政许可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核发

 

61

行政许可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核发

 

62

行政许可

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核发

 

63

行政许可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64

行政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65

行政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66

行政许可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67

行政许可

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68

行政许可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69

行政许可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70

行政许可

农作物种子、果树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71

行政许可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72

行政许可

畜禽屠宰许可证核发

 

73

行政许可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74

行政许可

取水许可 

 

75

行政许可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76

行政许可

河道采砂许可 

 

77

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78

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79

行政许可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80

行政许可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81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82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83

行政许可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84

行政许可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85

行政许可

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权限内) 

 

86

行政许可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87

行政许可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88

行政许可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89

行政许可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90

行政许可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91

行政许可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92

行政许可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93

行政许可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94

行政许可

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审批

 

95

行政许可

公共文化设施拆除或改变功能、用途的审核

 

96

行政许可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97

行政许可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98

行政许可

期刊、报纸变更刊期、报纸变更开版审批

 

99

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100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101

行政许可

旅行社设立许可

 

102

行政许可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103

行政许可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104

行政许可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105

行政许可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106

行政许可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107

行政许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108

行政许可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109

行政许可

执业药师注册

 

110

行政许可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111

行政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112

行政许可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113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114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115

行政许可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116

行政许可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117

行政许可

护士执业注册 

 

118

行政许可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119

行政许可

医疗广告审查 

 

120

行政许可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121

行政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122

行政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123

行政许可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124

行政许可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125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

 

126

行政许可

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认定 

 

127

行政许可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128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129

行政许可

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核发 

 

130

行政许可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 

 

131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32

行政征收

水资源费的征收

 

133

行政征收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

 

134

行政征收

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的征收

 

135

行政征收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征收

 

136

行政征收

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的征收

 

137

行政确认

股权出质的设立

 

138

行政确认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139

行政确认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140

行政确认

人民防空工程权属确认

 

141

行政确认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储量登记核准

 

142

行政确认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143

其他权力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变更事项初审

 

144

其他权力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新建、迁建、扩建初审

 

145

其他权力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146

其他权力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

 

147

其他权力

市场主体有关事项备案

 

148

其他权力

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

 

149

其他权力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150

其他权力

供热热源审查

 

151

其他权力

国家、省授权市管商品价格、经营(垄断)服务性价格(收费)审批

 

152

其他权力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点)设立审批

 

153

其他权力

出具建设工程验线、验槽合格手续

 

154

其他权力

主动公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信息

 

155

其他权力

喀什地区住宅用房改变用途核准

 

156

其他权力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防工程安全时的保障措施审批

 

157

其他权力

城市排水设施占压、报废、穿越(加固)、排水管道接设审批

 

158

其他权力

对建设项目办理竣工档案验收

 

159

其他权力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160

其他权力

房屋安全鉴定审批

 

161

其他权力

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162

其他权力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

 

163

其他权力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164

其他权力

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

 

165

其他权力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66

其他权力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发放

 

167

其他权力

人民防空工程转租审批

 

168

其他权力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169

其他权力

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承接业务备案

 

170

其他权力

占用、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审批

 

171

其他权力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

 

172

其他权力

中省直单位及市直企业住房货币化审批

 

173

其他权力

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

 

174

其他权力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175

其他权力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准

 

176

其他权力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经营备案

 

177

其他权力

喀什地区地方海事审批事项

 

178

其他权力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站点审批

 

179

其他权力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资质审核

 

180

其他权力

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

 

181

其他权力

地方铁路线路备案管理

 

182

其他权力

货运车辆年度审验

 

183

其他权力

客运车辆审验

 

184

其他权力

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拆除、占用城市公交设施的审批

 

185

其他权力

机动车维修备案

 

186

其他权力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187

其他权力

成立体育类社团(市级)的审查

 

188

其他权力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189

其他权力

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190

其他权力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

 

191

其他权力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毒性药品批准

 

192

其他权力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193

其他权力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

 

194

其他权力

保健食品备案

 

195

其他权力

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人员业务能力、设施、条件等验收

 

196

其他权力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197

其他权力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198

其他权力

销毁高致病性菌(毒)种或样本的批准

 

199

其他权力

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

 

200

其他权力

企业档案查询

 

 

新疆政务服务网用户登录服务协议

一、协议的范围

1.1 协议适用主体范围

本协议是您(本协议中又称用户)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局(下称平台管理方)关于使用新疆政务服务网(以下简称平台)所订立的协议,请您仔细阅读。一旦您使用本服务,意味着您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已知晓、理解并接受,协议即开始生效。此后,您不得以未阅读本协议的内容提出异议。

1.2 本服务内容

用户能够访问新疆政务服务网(包括新疆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大数据,12345政务在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及通过平台注册账号登录使用第三方应用(包括第三方网站、已联通的各地各部门政务服务业务办理系统等)的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

(本协议中的“第三方”若无特别说明,均指向用户提供相应网站、应用或其他服务的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公共服务组织。)

1.3 协议关系及冲突条款

本协议内容同时包括平台管理方可能不定期发布的关于本服务的相关协议、业务规则等内容。上述内容一经正式发布,即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请同样遵守。

1.4 权利声明

平台、平台管理方不行使、未能及时行使或者未充分行使本条款或者按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平台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

2.1 为使用本平台,您须向本平台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比如您的账号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

2.2 您在使用本服务时,可能需向第三方提供您的其它个人信息,请您仔细阅读授权页面并决定授权范围。

2.3 保护个人隐私是对参与平台运行各方的基本要求,平台保证不对外公开您的注册资料及您在使用平台服务时存储在平台的非公开且经平台确认为保密资料的内容,但下列情况除外:

(1)您或您监护人授权;

(2)有关法律规定;

(3)司法机关、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4)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5)为维护平台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向您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时;

(6)其他需要公开、编辑或透露个人信息的情况。

三、使用规则

3.1 您在使用本服务时,须通过平台管理方提供的登录页面及其他合法通道等进行平台账号和密码输入、个人信息授权等操作;否则,可能会造成的账号、密码泄漏或其他损失等由您自行承担。

3.2 第三方保证提供的具体网站、应用或其他服务的合法性、安全性,若造成您损失的,由第三方承担全部责任。

3.3 您通过本平台登录、使用第三方的网站、应用或服务等,应遵循您与第三方之间的协议、约定或第三方相关的规则等。

四、用户行为规范

4.1 您在使用本服务时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发布、传送、传播、储存违反国家 及自治区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统一、社会稳定、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以及侮辱、诽谤、淫秽、暴力的内容;

(2)发布、传送、传播、储存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利的内容;

(3)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误导、欺骗他人;

(4)发表、传送、传播广告信息及垃圾信息;

(5)不得利用平台传输、发布违反国家及自治区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防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任何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或其他任何非法的信息资料等,且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任何便利;

(6)不得利用平台进行任何不利于自治区及各地各部门网上服务系统的行为;

(7)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等的行为。

4.2 本服务仅供您个人使用,除非经平台管理方书面许可,您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1)通过任何方式搜集本服务中其他用户的用户名、电子邮件等相关信息,并以发送垃圾邮件、连锁邮件、垃圾短信、即时消息等方式干扰、骚扰其他用户;

(2)通过本服务发布包含广告、宣传、促销等内容的信息;

(3)将本服务再次许可他人使用;

(4)不得以任何技术手段或其他方式干扰平台、自治区及各地各部门网上服务系统的正常运行或干扰其他用户对平台服务的使用;

(5)其他未经平台管理方书面许可的行为。

4.3 您在使用平台提供的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要求的规定;

(2)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网络服务系统;

(3)遵守所有与平台、网络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

(4)不得利用平台进行任何可能对互联网的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4.4 对自己行为负责

您必须为自己注册账号下的一切行为负责,包括您所发表的任何内容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您应对本服务中的内容自行加以判断,并承担因使用内容而引起的所有风险,包括因对内容的正确性、完整性或实用性的依赖而产生的风险。平台管理方不对因前述风险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4.5 违约处理

如果平台管理方发现或收到他人举报您发布的信息违反前述约定或本协议其他约定的,平台管理方有权进行独立判断并采取技术手段予以删除、屏蔽或断开相关的信息链接。同时,平台管理方有权视您的行为性质,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终止本服务、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平台管理方有权判断用户的行为是否符合平台服务条款规定的权利,如果平台管理方认为用户违背了本协议、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平台管理方有权随时变更、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服务的权利,且无需事先告知。

4.6 对他方损害的处理

您违反本条约定,导致任何他方损害的,您应当独立承担责任;平台管理方因此遭受损失的,您也应当一并赔偿。

五、法律责任

5.1 您使用平台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平台有权对您的违法、违约行为记录在案,取消其平台的使用资格,并将该行为记录发送给信用中国(新疆)的主管部门。情节严重者,报送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

5.2 用户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他

6.1 协议的生效与变更

您使用本服务即视为您已阅读并同意受本协议的约束。平台管理方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本协议条款。您在享受各项服务时,可以在相关页面中查阅最新的协议条款。本协议条款变更后,如果您继续使用本服务,即视为您已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如果您不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应当停止使用本服务,注销平台账号、停止使用平台服务。

6.2 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且排除一切冲突法规定的适用。

若您、平台管理方或第三方之间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各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均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6.3 条款标题

本协议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本身并无实际涵义,不能作为本协议涵义解释的依据。

6.4 条款效力

本协议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余条款仍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6.5 通知

所有发给您的通知都将以短信、网站通知或网站显著位置公告等的方式进行告知。平台将通过上述方法之一将消息传递给您,告知您服务条款的修改、服务变更、或其它重要事情。

6.6 平台与第三方关系

本平台与第三方为独立不隶属关系,您与第三方之间的纠纷与平台及平台管理方无关。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平台管理方保留对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 

机构:喀什地区税务局

电话:0998-2502851

地址:喀什市克孜都维路218号   邮政编码:844000

机构:喀什市行政审批局

电话:0998-2520662

地址:喀什市天南路16号

机构:喀什地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管理局

电话:0998-2202206

地址:喀什市解放北路46号地区行政公署3号楼

机构:新疆宏智建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认证机构

电话:13139888887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路口322号泰琛小区1栋A单元6B1室

机构:新疆慧中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认证机构

电话:0991-3652693

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556号京华杰座1029(小西沟家乐福楼上)

机构:新疆捷诚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 认证机构

电话:13999105680, 15349915886

地址:乌鲁木齐 沙依巴克 扬子江路 碾子沟美好时光城12楼6号12号

全部问题
  • 15894079696

    喀什地区企业简易注销怎么操作?在哪里注销?

    • 李四
      李四 2022-07-05

      喀什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分为两种类型,具体如下: 1、个体工商户主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对现场申请材料审核查直接给予办理结果。此类注销申请简化手续包括:若营业执照遗失的,经营者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便无需在纸媒上登遗失公告;经营者身份证原件经审核后,便无需再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等。除此以外,经营者还可选择现场申请或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切实简化注销流程。 2、个体工商户若存在以下情况,将被登记机关实行依职能注销: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并确定难以恢复经营的;连续两年及以上不进行工商年报且在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但无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此类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还能办理准予恢复经营申请,审核通过后,便恢复为存活状态。 什么情况下能申请简易注销?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规定》明确规定,若个体户没有被限制办理注销登记的,或不属于在2016年12月1日实行“两证整合”后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主管税务机关的,都可申请简易注销。 办理简易注销时,需提供这些资料: 1、准备《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表》,若为家庭经营的,则全体人员均在签字确认;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若为经营者本人持身份证前来办理,则无需提供; 3、营业执照正副本,若证件原件遗失了,经营者可注明原因,并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4、若为委托他人办理的,则需要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2010-202495商服网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澄洺文化 京ICP备18049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