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及异议规定
1、企业在决定解散、成立清算组(确定清算人)后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的“信息公告”中的《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
2、在企业发布公告的同时,登记机关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自动推送至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将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
3、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4、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新疆企业的简易注销公告查询说明:
http://www.95ye.com/article/84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