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阴阳合同”?有哪些交易风险和社会危害?

中国政务服务网  •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关注:5679

这两天,由崔永元针对《手机2》而曝光影视圈”阴阳合同“引起的轩然大波,正在娱乐圈蔓延,95商服网小编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该局高度重视,目前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家税务总局将在已经部署开展对部分高收入、高风险影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分析,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媒体:阴阳合同在足球圈早已盛行 成商业规则

什么是“阴阳合同”?

按照百度百科的解释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

阴阳合同足球圈早已盛行

崔永元爆出范冰冰涉嫌通过“阴阳合同”获利引发舆论关注,其实所谓“阴阳合同”在体育圈也早已经不是秘密。尤其在收入颇丰的足球圈内,早就成了“商业规则”。

2014年初,国脚刘健从青岛中能转会广州恒大的过程中,陷入“阴阳合同”纠纷。广州恒大认为刘健已经是合同到期的“自由球员”,但青岛中能坚持称刘健的合同是2017年到期,拒绝放刘健加盟恒大,并向恒大索要转会费。

刘健认为自己的合同在2013年12月31日已经到期,自己从2014年1月1日起于恒大谈判,1月3日宣布加盟恒大,完全合乎规定。随后,刘健试图以公开合同原件的方式为自己证明,青岛中能之前同刘健签订的阴阳合同存在违法嫌疑。

媒体:阴阳合同在足球圈早已盛行 成商业规则

刘健手里有两份同青岛中能俱乐部的合同,一份是2013年12月31日到期,另一份是2014年1月1日到期。青岛中能在中国足协备案的合同上著名刘健年薪80万,绩效奖金20万。但实际上刘健和中能的另一份合同年薪高达260万,比备案合同翻了一番还多。

刘健用这种与青岛中能鱼死网破的方式,公布了两份合同,青岛中能和刘健也同样可能因为逃税而触及法律法规。

最终,中国足协认定青岛中能违规,扣除其联赛积分7分,罚款40万。刘健的“阴合同”无效,有权转会广州恒大。这也是中国足协第一次就阴阳合同对涉事俱乐部进行处罚。不过,在此之前,中国足球因为“阴阳合同”出现的矛盾层出不穷。谢辉、郜林、杜威、于涛等国脚都曾经陷入过“阴阳合同”纠纷。

当时,有法律人士指出,刘健公布“阴阳合同”的做法并不明智。因为刘健和青岛中能都是通过此行为逃税获利,其已经涉嫌违法,可能会影响其足球生涯。不过随后中国足协对该事件进行了仲裁,司法部门并没有介入。

“阴阳合同”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司空见惯

在实践中,“阴阳合同”大量出现。如在二手房交易中,“阴合同”显示买卖双方真实的成交价格,而“阳合同”则根据使用需要有所不同,一种是虚高的房价合同交给银行,以申请更多按揭贷款;另一种是填低房价的合同交给房地产交易中心过户,以便少交税。实际交易中,买卖双方为达到避税或其他目的,向有关部门登记时用一张合同,通过少报价格或少报面积的方式,降低买卖合同标的,报低价格少纳税,称为“阳合同”;卖家与买家另签一份合同,作为实际支付交易金额的合约并实际履行,称为“阴合同”。


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中常用的形式有两种:一是签订两份不同价格的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私下交易之用,另一份用来办理过户手续之用;二是把房屋买卖价格签低,然后另签一份装修补偿协议和旧家具买卖协议,以装修补偿款和家具款的名义,补足房屋实际成交价。其中,第二种阴阳合同更具备隐秘性。

“阴阳合同”不仅使国家税收蒙受损失,而且动摇社会对诚信经营、履约和纳税的信心,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实践中,鉴于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同时,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后,虽然也可能有一部分人侥幸蒙混过关,但由于这类合同大多都存在未经登记、很不规范、约定不明甚至只是口头约定等情况,履行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矛盾。

逃税并非一定面临刑责 “阴合同”可能为无效合同?

所谓“阴阳合同”,有媒体采访了法律专家称,一般是指其中一份合同用来向监管部门正常报税,另外一份则是为了逃避缴纳税款而双方约定的真实交易价格。通过两个合同共同对双方权利义务作出规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影视从业人员是受社会广泛关注的高收入群体,此事关系到收入分配是否公平的问题。若确实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那么相关的影视从业人员及其代扣代缴义务人均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法制晚报记者了解到,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刘剑文强调,并不是所有涉嫌犯罪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都要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涉嫌逃税犯罪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有法律专业人士指出,“阴合同”中的内容到底能不能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在不同情况下存在着不同的答案。通常情况下,如果“阴阳合同”的目的在于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以合法形式来掩盖违法的目的,那么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阴合同”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但如果没有达到以上程度,“阴合同”的内容本身具有合法性,那么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被认定为有效的例子。


一般因为“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效力,而“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因此,对"阴阳合同"要慎之又慎。

实践中,鉴于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阴阳合同”为什么触痛整个社会

一直以来,明星们尤其是当红明星的片酬收入都畸高到让人惊诧,但也有不少声音为之辩护,认为这是市场经济下的正常体现。但“阴阳合同”一事让人们怀疑,明星们在赚取天价片酬的同时,很可能还利用“阴阳合同”这种方法偷逃税款。在这一事件中,“四天片酬6000万元”、“5000万被逃税”这样的字眼如同一石激起千层浪,人们固然能够从一些零碎的信息中得知明星收入很高,但却绝没想到逃税的数额居然如此巨大,显然,这难免引发舆论的强力反弹。


就像一位网友所说,“我们辛辛苦苦只挣几千块都必须老老实实交税,凭什么明星们挣这么多还逃税?”这其实体现的就是公民在“纳税”方面的平等要求,正因为如此,才有越来越多的人站在崔永元的这一边,呼吁小崔将那“一抽屉合同”亮出来。不管“一抽屉的合同”是否真的存在,但至少证明,“阴阳合同”已经是演艺圈极其普遍的逃税手段。尤其是去年,相关行业协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要求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在这样的前提下,“阴阳合同”更是成了规避成本配置比例的最佳办法。

由于事关公民纳税的平等“痛感”,此次税务总局责成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这相当于在整顿演艺界“阴阳合同”方面拉开了序幕。由于行业不规范,演艺圈的逃税现象一直都存在,且逃税手段除了“阴阳合同”之外,还有成立“空壳工作室”、股权分红等其他的办法。如果要整治行业乱象,显然就需要从多方面入手,除建立对明显税务稽查的常态机制外,还需要对其广告收入、投资分红进行透明化管理,更需防止其建立工作室这种避税的常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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