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企业简易注销问题答疑汇总(最新)

中国政务服务网  •  •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关注:13042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化,企业准入门槛降低,“出生证明”好开了,但企业注销的“死亡证明”办起来依然繁琐。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无论企业是否有债权债务、是否经营过,注销都得按照程序“慢慢来”:一般需要经过清算组备案、报纸公告、正式注销等手续,程序繁琐复杂、周期又长,来来回回至少需要两个月。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已于3月1日开始在全国推行。95商服网小编已为您精心准备了相关知识问答,感兴趣的收藏一下吧。


一、适用简易注销的企业类型有哪些?

答:

1、 有限责任公司;

2、 合伙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

4、非公司企业法人。


二、适用简易注销的情形有哪些?

答:

1、 未开业且未发生债权债务;

2.、未开业且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

3、 无债权债务且未发生债权债务;

4、无债权债务且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

5、 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

6、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

三、不适用简易注销的情形有哪些?

答: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 正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的企业,曾经被行政处罚过的企业;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

6、 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

1、《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被吊销企业是否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答:

不适用,属于曾经被行政处罚过的企业。

六、正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是否可以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答:

不可以。在提交正简易注销公告前,正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在依法移出单/名录后,申请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企业在公告期满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期间,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又依法移出名单/名录,然后至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此种情况下,仍可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七、企业在公告期满后需要在多少日内前来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申请?

答:

一般情况下,企业需在公告期满后30个自然日内前来申请简易注销。

八、企业是否可以撤销简易注销公告?

答:

企业可在45个公告日(自然日) 30个自然日(企业可在公告期满后的30个自然日内提交申请材料)内撤销简易注销公告。超过75日未撤销的,企业不可再撤销公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在公告起始日起将显示企业正在进行简易注销的状态。

九、若企业在公告期45日 30个自然日的申请期后,发现有属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的情形,主动放弃简易注销申请,要求申请一般注销流程,应如何处理?简易注销公告是否可以替代报纸公告?

答:

企业可以按照一般注销流程申请,但是简易注销公告不可替代报纸公告。

十、企业撤销简易注销公告后是否可以再次申请简易注销?

答:

不可以,企业仅有一次简易注销申请机会。

十一企业申请简易注销被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后是否可以申请一般注销登记申请?

答:

企业可以申请一般注销登记。若企业是因债权债务清算未完结被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报纸公告日期与清算报告的完结日期应在简易注销申请被不予受理或被驳回申请之后。

十二、公告期45日内有异议回复,是否甄别信息真实性?

答:

一般情况下不甄别信息真实性,有异议即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除非该异议与企业公示系统信息有明显冲突。例:异议内容为企业属于列入异常名录的,实际企业并未在异常名录中。

十三、有关利害关系人如何进行异议反馈?

答:

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后,“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关闭。公告期满后,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的异议申请的,在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前,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可将该申请作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的依据;在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后,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可将该申请作为有关案件查办的检索。

十四、企业在公告后是否可以办理其他登记事项?

答:

企业提交简易注销公告之日起至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申请期间,除年报公示以外不得申请其他登记事项。

十五、企业已登报公示是否可以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答:可以。

十六、企业已完成清算组备案是否可以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答:

可以,但企业需在撤销清算组备案后方能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十七、若营业执照遗失,是否可以用遗失公告替代?

答:

不可以,缺失营业执照不符合《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对简易注销形式要件的要求,登记机关可对此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十八、窗口人员发现企业在简易注销专栏上传的承诺书与企业在窗口提交的承诺书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答:

若企业上传的承诺书为白纸或未签署的,登记机关应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十九、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

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


①《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②《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

③《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下称《指导意见》);

④《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等信息化文件的通知》(工商办字〔2017〕17号);

⑤《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工商企字〔2017〕62号)。

二十一、企业选择适用简易注销登记,还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关于一般注销登记的规定吗?


答:

企业简易注销程序有别于工商总局《指导意见》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程序进行了重构,简易注销登记不再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关于一般注销程序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选择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按照工商总局《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

自2017年3月1日起全面实行。

二十三、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是当前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助于提升市场退出效率,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有助于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对于进一步提高政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改革红利具有重要意义。

二十四、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实行企业自主选择原则。登记机关应当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自治权,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选择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二十五、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是否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吗?

答:

是。但应当符合工商总局《指导意见》规定的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四个企业类型以及两种情形,并不得违反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八种情形。

二十六、符合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的企业,在哪些情形之下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答:


符合《指导意见》关于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注销登记,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①曾被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登记的;

②曾被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的;

③曾被登记机关撤销简易注销登记的;

④企业曾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的;

⑤企业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未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的。

二十七、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与一般注销登记程序相比,哪些方面简化了?

答:


一是简易注销登记减少了办事环节。企业无需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清算组及其负责人备案,但并不免除企业的清算责任。

二是简易注销登记改变了发布公告方式。企业只需在申请登记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上向社会发布相关简易注销登记公告(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或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

三是简易注销登记简化了企业申请材料。将全体投资人作出解散的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经其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文书合并简化为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企业无需再向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四是简易注销登记缩短了登记期限。登记期限由一般注销程序的7个工作日缩短至3个工作日内。

二十八、企业填报简易注销公告前要特别注意什么事项?


答:

企业填报简易注销公告前,应当完成清算工作,确保本企业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后果。

二十九、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的方式是什么?公告期是多少?

答:

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前,应主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向社会发布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的公告(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或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企业无需支付任何公告费用,也无需再用其他方式发布公告。

三十、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的内容是什么?

答:

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登记机关、公告期自、公告期至、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其中:“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登记机关”为系统自动关联出来,无需填写;“公告期自、公告期至”由系统自动计算,无需填写;企业只需上传全体投资人签名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书为JPG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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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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