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财务会计报告报送(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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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申请条件

实行不同会计准则或制度的纳税人(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依照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或制度,实现向税务机关备案,并分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告。

办理方式

通办范围

结果送达

上门办理

网上办理

移动办理

自助办税终端

同城通办

省内通办

全国通办

窗口送达

网上查询

邮寄送达

办理材料

资料名称

填报须知

必报资料

条件报送资料

留存备查

《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单位)》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

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2.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盈余及盈余分配表(适用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单位)》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

《成员权益变动表(适用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单位)》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

办理时限

纳税人办理时限

财务会计报表月报按季报送,报送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之内报送本季度三个月的月报;年报按年报送,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办理。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结果名称

是否收费

到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深度

免填单

结果样本

0次

四级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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